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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第45期小型汽车号牌号码竞价发放的通告
时间: 2016-02-15 01:16:26 来源: 广州市财政局 浏览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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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第45期广州市小型汽车号牌号码竞价发放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竞价标的:粤AL333K等70个小型汽车号牌号码,详细号牌号码及其竞投底价见附表。

二、竞价时间:2016年3月18日13时30分开始竞价。

三、竞价地点:广州珠江宾馆会议中心内(地址:广州市寺右一马路2号)。

四、竞价方式:公开叫价,价高者得。

五、叫价单位:每次叫价以1000元为1个叫价单位,也可以是叫价单位的整数倍。

六、竞价者资格

申请参加本期小型汽车号牌号码竞价发放会(以下简称“竞价会”)的竞价者,应为注册地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财政核拨、核补经费的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社会团体除外)或居住地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个人(以下统称“申请人”)。申请人购买小型汽车应为小型客车,且车长小于6米(不含6米)、乘坐人数小于等于9人。同时,申请人及其所购置小型客车应符合以下情况之一:

(一)已按照《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的规定取得本市中小客车指标的,其中:

1. 通过摇号方式取得节能车增量指标的,所购买的小型客车应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所列的节油率超过20%的混合动力小型客车。

2.通过摇号方式取得普通车增量指标的,所购买的小型客车应为排气量不超过2500CC的小型客车。

3.取得更新指标的,更新前车辆排量不超过2500CC,所购买的小型客车排气量不能超过2500CC;更新前车辆排量大于2500CC的,所购买的小型客车不得超过更新前车辆的排量。

4. 通过竞价方式取得普通车增量指标的,所购买的车辆应为小型客车,不受车辆排量限制。

5.按规定取得其他指标的车辆应为小型客车,使用其他指标购买的新能源车应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所列的纯电动、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或燃料电池小型客车。

6.单位和个人对使用节能车增量指标办理登记的车辆,在办理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者迁出本市的变更登记后取得的更新指标,只能用于节能车办理登记。

(二)机动车转移登记(即购买二手车者),且已经由市车管所出具《业务受理通知书》的。

七、资料预审核:

申请人需携带相关资料(具体资料内容见附件1)接受市车管所的资料预审核。市车管所对所申请车辆是否符合《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市车管所出具《业务受理通知书》。其中:

1.申请人为购买新车者,办理预审核的时间和地点

预审核时间:2016年3月9日至11日的办公时间(上午9时至12时,下午14时至17时)。

预审核地点:广州产权交易所交易大厅(地址:广州市海珠区新港西路82号广州联合交易园区广州交易所集团综合交易大楼)。

2.申请人为购买二手车者,办理预审核的时间和地点

预审核时间:2016年3月3日至11日的办公时间(上午 9时至下午17时)。

预审核地点:本市白云、芳村、黄埔、海珠、东山等车管分所(具体地址见附件2)。

八、领取应价牌

(一)申请人需于2016年3月18日上午12时30分起在竞价现场领取应价牌。

(二)申请人领取应价牌时,需提交以下资料原件:

1.身份证明资料(原件核对无误后退还);

2.市车管所出具《业务受理通知书》;

3.已签署的《承诺书》(具体内容见附件3);

4.如为购买新车者,需提供全国统一的机动车销售发票的“注册登记联”(原件核对无误后退还);

5.如非申请人本人领取应价牌的,除提供上述申请人资料外,还应提交申请人授权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核对无误后退还)及复印件。

九、缴款方式:成交者须在竞价会现场以有银联标识的银行卡(如信用卡必须为持卡本人)划账方式缴纳成交价款,领取《小型汽车号牌号码竞价结果确认书》。在竞价会结束前仍未缴纳成交价款的,组织者收回其号牌号码,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

十、注意事项

(一)申请人参与本期竞价会所涉及的相关指标和小型客车,应符合《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关于广东省提前执行第五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告》(粤环〔2015〕16号)、《关于执行第五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知》(粤环[2015]28号)、《关于执行第五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知》(穗环[2015]152号)和《关于柴油车和重型汽油车执行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告》(穗环[2013]85号)等有关规定。否则,申请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二)违反本通告及有关规定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参加本期竞价会的申请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三)每位领取应价牌的竞价者只能携同一人进入竞价会现场。

(四)竞价者及其携同人员必须遵守现场秩序和听从组织者安排,否则组织者有权取消其竞价资格。

(五)广州市属各区(包括番禺区、花都区、增城区、从化区)的申请人不按属地划分竞价,均可报名竞买本期任意一个小型汽车号牌号码。

(六)根据《广东省小型汽车号牌号码竞价发放管理暂行办法(2008年修订)》规定,成交者须于成功竞拍之日(含)起40日内,凭《小型汽车号牌号码竞价结果确认书》和缴款凭证,按规定到市车管所办理上牌手续。逾期不办理业务的,由有关单位收回成交小型汽车号牌号码,成交价款不予退还。

(七)若由于成交者不符合本通告第六条的规定,导致不能办理上牌手续的,由有关单位收回成交小型汽车号牌号码,成交价款不予退还。

(八)小型汽车号牌号码使用期限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执行。在国家调整机动车号牌号码使用政策的情况下,已竞得号牌号码的成交者在于成功竞拍之日(含)起40日内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已缴纳的价款全部予以退还;成交者已办理号牌号码注册登记和发放手续的,对号牌号码使用期限不足5年的,按每少使用1年退还号牌号码成交价款10%的标准(不足整年的按整年计算)退还。

(九)竞价成交的号牌号码不得更改、转卖及转赠,并符合机动车登记相关规定。

   

附件:1.报名资料清单

     2.本市有关车管分所地址

     3.承诺书

     4.广州市第45期竞价发放的小型汽车号牌号码

 

联 系 人:林小姐、王小姐、朱小姐

联系电话:(020)89160888转7900、7901、7905

网 址:http://www.gzfinance.gov.cn

    http://www.gemas.com.cn

                             广州市小型汽车号牌号码竞价发放

                                   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年1月27日

文档附件:
报名资料清单.doc
本市有关车管分所地址.doc
承诺书.doc
第45期车牌号码.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