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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澳马) 穗财采[2019]232号
发表时间:2019-09-20 15:35:47     信息来源:本网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澳马)

  投诉人:广州澳马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广州市荔湾区塞坝路12号自编2号6楼

  被投诉人1:国义招标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东风东路726号

  被投诉人2:广州市急救医疗指挥中心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竹丝岗四马路12号5楼、6楼

  投诉人参加被投诉人1组织的“广州市急救医疗指挥中心2019年车载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0724-1901D62N1460,以下简称本项目)”招标后,认为本项目的招标结果损害了其利益,于2019年6月18日向被投诉人1提出质疑,并对被投诉人1和被投诉人2在2019年6月27日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19年7月4日向本机关提出投诉,本机关依法受理。

  投诉人诉称:上海康美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康美公司”)所投产品的多处技术参数及功能性能与招标要求不符,远多于评标委员会所认定的技术不符的数量。投诉人有充足理由相信上海康美公司在投标文件中刻意隐瞒或伪造证明材料虚假应标嫌疑。

  投诉受理后,本机关向被投诉人1、被投诉人2和上海康美公司发出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和投诉书副本,审查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评审报告相关内容。由于投诉事项涉及专家评审问题,本机关组织原评审委员会对投诉人反映的情况进行核实,专家评审期间为自2019年7月30日至2019年8月16日、8月23日至9月5日(按规定不计入投诉处理期限)。现查明情况并认定如下:

  一、关于上海康美公司投标所用“除颤监护仪”是否响应招标文件“▲1、2.12、2.13、8.5、10.6”所列技术参数的问题

  根据投诉人提出的要求,经查阅上海康美公司的投标文件,并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协助核实,本机关认为:1. 招标文件第6页“除颤监护仪”的技术参数要求“▲1、适用范围:(医疗器械注册证适用范围):适合对新生儿、小儿和成人患者进行手动除颤、半自动除颤、同步心脏复律、体外起搏治疗”。上海康美公司投标时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显示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无偏离。2. 招标文件第6页“除颤监护仪”的技术参数要求“2.12病人有效阻抗最大值:≥300Ω”。上海康美公司投标文件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应为负偏离;3. 招标文件第7页“除颤监护仪”的技术参数要求“2.13病人有效阻抗最小值:≤10Ω”。经评标委员会查核,上海康美公司投标文件中没有相关证明文件证明其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应为负偏离。4.招标文件第8页“除颤监护仪”的技术参数要求“8.5数据储存量:≥32幅12导联心电图分析图、≥500个非心电图事件记录及≥24小时趋势图”,经评标委员会查核,上海康美公司投标文件中没有相关证明文件证明其满足招标文件要求,评标委员会认定为负偏离;5. 招标文件第8页“除颤监护仪”的技术参数要求“10.6防尘防水指标:IP55或以上”。经评标委员会查核,上海康美公司已明确为负偏离。

  项目招标文件第20页“完全满足用户需求书中不带▲号的一般技术参数,得20分;每出现一处不带▲号负偏离,扣3分;扣完为止”,上海康美公司2.12、2.13、8.5三项参数,应按负偏离扣分。对于2.12、2.13、8.5三项参数投诉事项成立,本机关予以支持。对于▲1医疗器械注册证适用范围、10.6防尘防水指标两项参数,经核查上海康美公司投标文件的“非实质性技术条件响应表”,响应表内容与评标委员会认定意见相一致。因此,投诉人部分投诉事项成立。

  二、关于上海康美公司投标所用“除颤监护仪”是否响应招标文件所列“▲11、9.3、9.4、10.4、10.8、10.9”技术参数的问题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九条第一款“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经查,投诉人对上海康美公司投标所用“除颤监护仪”是否满足招标文件 “▲11、9.3、9.4、10.4、10.8、10.9” 所列技术参数的投诉事项并未向被投诉人1提出质疑,属于无效投诉事项,本机关不予处理。

  另,投诉人在质疑时并未提出上海康美公司隐瞒或伪造证明材料骗取中标,也未有证据显示上海康美公司投标文件中存在隐瞒或伪造证明材料骗取中标的情形,投诉人该项诉求,本机关不予支持。

  三、本项目存在的评审问题

  在协助处理投诉期间,本机关要求评标委员会针对投诉事项逐项进行核实。复核中,评标委员会认定上海康美公司所投产品对招标文件带▲号的参数、不带▲号的一般技术参数响应存在多处负偏离。同时,评标委员会复核中发现投诉人也有几处带▲号的重要技术参数和不带▲号的一般技术参数在投标文件的响应情况为“无偏离”,但经评标委员会复核后认定为“负偏离”。

  为确保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依法行使监督权,要求评标委员会对项目投标供应商的产品对招标文件技术参数响应的评审情况进行核实。核实情况反映,参与该项目的其他三家供应商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产品对招标文件的技术参数的响应情况为“无偏离”,评标委员会复核后认定多处应为“负偏离”。

  本机关认为,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六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履行“审查评价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的职责,应按其承诺认真、细致、全面地审阅采购文件和全部的投标文件。在投标材料不变也未补充其他证据材料的情况下,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响应情况在评审阶段、质疑阶段和协助处理投诉阶段作出了不同的认定,原评审中存在误判。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评标委员会评标结果无效。

  综上,投诉人部分投诉事项成立。由于本项目出现了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评标委员会评标结果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第三十七条,本机关决定本项目废标,采购人重新组织采购。

  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 183 号金和大厦 2 楼,电话:83555988)或广东省财政厅(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北京路 376 号,电话:83170030)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财政局

                                                                           2019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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