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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湖南帅欧) 穗财采[2019]207号
时间: 2019-07-12 15:39:40 来源: 本网 浏览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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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穗财采〔2019〕207号

  投诉人:湖南帅欧服饰有限公司

  地址:醴陵市经济开发区标准化厂房3栋

  法定代表人:欧阳长明

  被投诉人1:广东远东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越秀北路222号越良大厦6楼

  被投诉人2:广州市残疾人安养院

  地址: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陈洞村枝峰街623号

  投诉人参加被投诉人1组织的“广州市残疾人安养院2019-2020年度院友服装鞋帽、床上用品等采购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招标后,认为本项目的招标结果损害了其利益,于2019年4月29日向被投诉人1提出质疑,并对被投诉人1在2019年5月8日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19年5月14日向本机关提出投诉,经补正投诉材料,本机关于2019年5月22日依法受理。

  投诉受理后,本机关向被投诉人1、被投诉人2和广州军友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军友公司”)发出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和投诉书副本,向相关当事人进行取证。由于投诉事项涉及专家评审问题,本机关组织原评审委员会对投诉人反映的情况进行核实,专家评审期间为自2019年6月14日至2019年6月21日(按规定不计入投诉处理期限)。现查明情况并认定如下:

  一、关于被投诉人1是否违法违规操作的问题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四条“供应商对评审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或者竞争性磋商小组协助答复质疑”和第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二)对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被投诉人1在收到军友公司的质疑后依法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协助答复质疑,程序符合上述规定。此外,并无证据显示被投诉人1存在暗箱操作、违规引导的问题。因此,投诉人此项投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二、关于被投诉人2和军友公司是否有特别利益商定的问题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四条和《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6〕198号)第十八条,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协助答复质疑。军友公司就评审得分进行质疑,被投诉人1为答复质疑组织原评审委员会核实评分内容并不违反相关规定。另,经本机关核查评审过程录音录像,未有证据显示存在违规操作、恶意引导等违法违规行为。因此,投诉人关于“特别利益的商定”的投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三、关于本项目的采购文件“商务评审”评分标准问题

  由于投诉人投诉评分问题源于招标文件的商务评审设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本机关对该项目实行全面审查。

  经查,本项目招标文件P78页商务评审表中评审内容“同类项目经验:依据2015年以来完成的同类项目(提供项目的合同及供货发票、客户验收或评价说明)”。项目评审委员会在原评审中,因军友公司投标时提供的验收证明没有加盖业主公章,验收人员身份的真实性无法确认,故评审其业绩不得分、商务得分为15分。在军友公司质疑阶段,军友公司提出现行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均未对客户验收证明做出规定,其投标时提供的客户验收证明是真实有效的,并提供了3份盖有业主公章的客户证明,应给予其业绩得分。评审委员会在协助处理质疑时,认同军友公司的解释说明,业绩应当给分、将其商务得分由15分调整为18分。

  经函调,被投诉人1、被投诉人2确认,认定项目业绩需供应商同时提供合同、发票、客户验收或评价说明,全部资料齐全才予以满足得分。经本机关向韶关市公安局、广州市穗保安全押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调查核实,军友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上述三个业主单位的采购验收报告单确属真实材料,三个业主单位均认可其员工签名验收具有法律效力。本机关要求被投诉人1组织原评审委员会对投诉人反映的情况进行核实,评审委员会再次核实军友公司投标提供的业绩材料,认为同时满足有合同、发票、客户验收、评价说明材料的业绩项目为2个,业绩得分从“3分”调整为“2分”,商务得分从18分调整为17分。

  本机关认为,招标文件中要求供应商提供“同类项目经验”,未明确同时提供项目的合同及供货发票、客户验收或评价说明可得分还是提供其中一项或几项即可得分,导致原评标委员会在评审和处理投诉中标准不一。此外,军友公司投标所用的项目业绩客户均为广东省内单位,广东省尚未出台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相关规定,招标文件中也未对“客户验收或评价证明”的格式样式、是否需加盖公章作出明确清晰要求,导致评标委员会在评审和处理质疑时标准不一致。因此,本机关认为该项目招标文件设置评审因素模糊、不清晰。

  另本机关审查发现本项目招标文件“商务评审表”设置了“财务报告权威性”的评审项,评分档次及依据为“能提供有审计资质的第三方出具的2016年度和2017年度的《审计报告》,并盈利的:得3分;无:0分”。该评审项需供应商提供2016年度和2017年度的《审计报告》并盈利才能得分,即2018年及以后成立的供应商不能得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政府采购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经营规模和财务指标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该评分设置已构成对2018年后新成立供应商的歧视,在经营年限方面对企业实行差别待遇。

  综上,本项目招标文件出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违法情形,鉴于本项目已确定中标供应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二款,本项目中标结果无效。由于出现了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第三十七条,本机关责令被投诉人2对本项目予以废标,由被投诉人2重新组织采购。

  被投诉人1、被投诉人2编制的采购文件存在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问题,本机关另行处理。

  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83555988)或广东省财政厅(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北京路376号,电话:83170030)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财政局

  2019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