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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伊耐净)
时间: 2020-01-16 17:12:53 来源: 本网 浏览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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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诉人:广州市伊耐净洗涤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白云区鹤龙街鹤龙东路6

  法定代表人:刘松光

  授权代表:刘银江

  被投诉人1: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联系人:黄飞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润路333

  被投诉人2:广州市民政局精神病院

  联系人:夏先生

  地址:广州市白云区石门街东秀路143

  投诉人参加被投诉人1组织的“广州市受助人员安置中心洗衣房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CZ2019-1383,以下简称本项目)”招标后,认为本项目的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损害了其利益,2019919向被投诉人1提出质疑,对被投诉人12019927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20191012向本机关提出投诉。经审核,本机关书面通知投诉人补正投诉材料。投诉人进行了补正,本机关20191021依法予以受理。

  受理投诉后,本机关向被投诉人1、被投诉人2和成都美联利华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联利华公司)发出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和投诉书副本,向相关当事人进行取证。由于投诉事项涉及评审委员会对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认定问题,本机关责成被投诉人1组织本项目评审委员会结合调查情况进行重新核实(20191121发出函件,20191231收到评审意见,该段时间按规定不计入投诉处理期限)。现查明情况并认定如下:

  一、关于美联利华公司提供的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证书的问题

  投诉人认为,美联利华公司商务评分中得满分,说明美联利华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了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投诉人在国家认监委的网站上,只查到了美联利华公司具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证书,查不到环境管理体系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证书,美联利华公司提供了未经国家认监委备案的虚假证书,是无效证书。

  经查,美联利华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了UKAS赛宝体系认证(中国)有限公司颁发的《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经UKAS赛宝体系认证(中国)有限公司书面证明,该公司为在香港注册的从事机构认证认可、实验室测量及试验认可的机构,上述两证书确由其认证颁发,目前暂无其他证据表明美联利华公司对相关证书进行了伪造、变造、篡改,也未见有权机关认定上述认证证书属于虚假材料。另《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九条规定:取得认证机构资质,应当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在批准范围内从事认证活动。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认证活动。本机关发函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证监督管理司调查和申请信息公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函复,UKAS赛宝体系认证(中国)有限公司不是经认监委批准的认证机构,其颁发的认证证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无效。因此,美联利华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NoS44683313611)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NoOH987778285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无效,在评审中不应获得相应分数。

  综上,本机关认为,投诉人投诉美利联华公司提供无效证书成立,但投诉美联利华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根据本项目招标文件第39页商务评分表第4项,评审内容“在有效期内的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情况”和评分细则“每提供一项得1分;无,得0分,本项最高得3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确认美联利华公司提供的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为无效认证材料,美联利华公司在该评审项中应扣除相关分数。

  二、关于美联利华公司使用成飞牌商标的问题

  投诉人第235投诉事项称,关于美联利华公司使用成飞牌商标是否获得有效许可的问题,被投诉人1在质疑答复中没有从以下3个方面进行论证就草率地决定投诉人质疑不成立,维持原评审结果:1. 被投诉人1没有要求美联利华公司提供有效的商标许可合同,只提供了商标授权声明书;2. 成都飞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成飞公司”)没有合法将成飞牌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给美联利华公司使用,在商标网上无法查到,在质疑回复中也没有提供报商标局备案的证明文件;3. 被投诉人1没有足够时间全面验证美联利华公司所出示的商标授权声明书是否真实并且是完全有效的授权书,是否存在美联利华公司私自印制成飞公司的假章而制作假的授权声明书,或美联利华公司与成飞公司某领导是否存在私自的利益关系,而出具没有经过成飞公司法定代表人完全同意签署的有效授权书。美联利华公司违反了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形成了假冒产品投标,属于无效投标的情形。

  经查,美联利华公司在该采购项目投标产品为“成飞牌”的全自动洗脱机、电加热烘干机、去渍台。成飞公司为“成飞”商标(注册号:4784867)的合法注册人。经本机关发函向成飞公司进行调查核实,成飞公司回复确认成飞公司确实将成飞牌和成飞商标授权美联利华公司使用,美联利华公司提交的《成飞牌商标授权使用书》、《商标授权声明书》、《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和《商标许可使用合同补充协议》均为真实有效,成飞公司授权许可美联利华公司使用成飞牌注册商标的事宜,目前正在商标局备案中,尚未进行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三条“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本机关认为,成飞公司已通过签订《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和《商标许可使用合同补充协议》许可美联利华公司使用成飞牌和成飞商标,目前暂无证据显示美联利华公司投标的成飞牌产品是假冒产品,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在获得品牌所有人许可前提下、美联利华公司使用成飞牌产品参与投标并不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因此,投诉事项235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投诉人要求按无效投标处理,本机关不予支持

  三、关于美联利华公司投标文件利用成飞集团进行包装并误导评审专家的问题

  投诉人第4投诉事项称,美联利华公司虚假宣传是成飞公司参股投资组建的合资企业,利用成飞公司是国有企业来衬托包装虚假宣传美联利华公司,利用成飞牌来误导消费者和本项目的评审专家。投诉人查询美联利华公司网站存在利用成飞集团、成飞品牌包装自己,怀疑在本项目的投标文件中存在利用成飞公司参股投资组建的合资企业的虚假宣传来衬托包装美联利华公司,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属于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和本项目的评审专家,应作投标无效处理。

  经查,美联利华公司在投标文件的“其他资料”中确实提及其系北京美联利华投资有限公司与成飞公司投资组建的合资企业,其承接成飞牌洗涤设备的设计、研发、生产和销售。该项目招标文件第383940页的技术评分、商务评分将“技术方案、产品参数和性能响应、产品获奖、项目实施方案、安装调试及售后、项目经验、客户评价、财务报告、认证情况、信誉、人员配置”等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并未涉及投标企业的组成、股东、合作伙伴等。评审委员会在评审时也是根据招标文件所列的评审因素结合美联利华公司投标提供的与技术、商务相关的资质、奖项、信誉等材料进行评审。目前有关部门也未认定美联利华公司存在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违反商标法的问题,也无证据显示美联利华公司在投标文件的“其他资料”中的上述表述对评审产生实质上的影响、误导评审专家。因此,本机关对该投诉事项不予支持如投诉人认为美联利华公司存在利用成飞公司进行虚假宣传、违反商标法的行为,可依法向有关部门反映。

  综上,本机关认定投诉事项1成立,其他投诉事项不成立。经原评审委员会协助处理投诉,相应扣除美联利华公司的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原评审得分后,其总得分由93.27分变更为91.27分,第二中标候选人即投诉人得分为86.83分,本项目评审推荐结果不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投诉人的部分投诉事项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本机关决定继续开展本项目采购活动。

  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83555988)或广东省财政厅(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北京路376号,电话:83170030)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财政局

  202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