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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广州展泰)
时间: 2020-01-19 16:30:49 来源: 本网 浏览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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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诉人:广州展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桥兴大道403-423号三层A301

  法定代表人:欧春权

  授权代表:郑武

  被投诉人1: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联系人:陈玉燕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润路333号

  被投诉人2:广州市老人院

  联系人:江波

  地址: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广从十路1288号

  投诉人参加被投诉人1组织的“广州市老人院广州市第二老人院2019年礼堂及会议室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CZ2019-1086,以下简称本项目)”招标后,认为本项目采购文件损害了其利益,2019年10月31日向被投诉人1提出质疑,并对被投诉人1在2019年11月11日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2019年11月27日向本机关提出投诉,经补正投诉材料,本机关2019年12月5日依法受理。

  受理投诉后,本机关向被投诉人1、被投诉人2发出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和投诉书副本。查明情况并认定如下:

  一、招标文件中是否应当在技术评分或商务评分中增加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问题

  投诉人为:根据勘察现场得出的信息,存在需要进行配电改造的工程,必须要有建筑机电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才能进行配电改造,但是2019年11月6日公布的更正公告,并未在技术和商务评分表中增加“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证书”,只是在招标文件P17页的基本要求“(6)投标人应委托具备消防、高空作业、机电安装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相关内容的施工”,此项添加“机电安装”的字眼,并没有详细说明和添加机电安装资质的内容,以保障该项目的顺利安全实施。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采购文件中是否设置有关资质条件,由采购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项目需求确定。本项目为货物类采购项目,虽然存在配电改造等需求,由于本项目并未禁止分包,中标供应商可以通过分包机电安装业务来满足项目需求。采购人从有利于项目实施、引入充分竞争的原则,未将“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证书”作为资格条件,更正后的采购文件中规定“投标人应委托具备消防、高空作业、机电安装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相关内容的施工”并无不妥,另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提供货物的质量相关,本项目招标文件的技术和商务评分表未将“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证书”作为评审因素并未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也未发现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规定的情形。因此,投诉人此项投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二、招标文件中礼堂椅的实质性响应条款是否指向了特定供应商和特定产品

  投诉人认为:采购文件第65页礼堂椅第13、14项★号技术参数要求,指向了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本机关认为:1.采购文件第65页中第13项★号要求,是采购人根据项目需求而提出的要求,对礼堂椅提出环保、质量、阻燃检验的要求,没有证据显示该条款的相关参数涉及某项专利或指向特定公司、特定产品,也未对检测机构作指定要求。该产品面对特定使用群体,经过行业专家的反复论证,符合实际需要。从被投诉人市场调查情况及本项目实际投标评审情况来看,暂无证据表明该项条款涉及专利、特定产品或指向特定供应商;2.招标文件第66页礼堂椅的第14项★号的声学要求,被投诉人认为声学要求是根据现场功能要求定制的,经其市场调查,此类产品生产厂家均可通过调整产品参数达到声学要求,目前暂无证据显示该项条款涉及某公司的专利、特定产品或指向特定供应商,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相关规定。因此,该投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三、投诉人认为招标文件的视频会议主机的实质性响应条款是否只有ITC的VCS8000可以满足

  投诉人认为:招标文件第161页视频会议主机★号技术参数,唯一能够满足★号技术参数为广州市保伦电子有限公司的ITC品牌,型号VCS8000,要求删除或修改★号技术参数。

  本机关认为:招标文件第161页“1、视频会议主机★号技术参数”,是采购人根据自身项目需求而提出的要求,投诉人认为仅有广州市保伦电子有限公司的ITC品牌,型号VCS8000能满足该条款,从被投诉人2开展的市场调查和项目评审实际情况来看,响应该条款的品牌型号有昇博士的SV-MCU500(16)、广州市远知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TK-60MCU-16AGZ型号、广州市保伦电子有限公司生产的VCS8000型号、济南希雅科斯电子有限公司生产的DVSM008P4型号,暂无证据显示该条款涉及某公司的专利、特定产品或指向特定供应商,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相关规定;且经本项目评审委员会评审,第一中标供应商所投产品并非投诉人所指的广州市保伦电子有限公司代理的ITC品牌,型号VCS8000产品。因此,该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四、招标文件高清视频终端的实质性响应条款是否只有ITC品牌NT90MB型号可以满足

  投诉人认为:招标文件第163页高清视频终端★号技术参数,唯一能够满足★号技术参数为广州市保伦电子有限公司的ITC品牌,型号NT90MB,要求删除或修改★号技术参数。

  本机关认为:招标文件第163-164页“1、高清视频终端(高清视频会议终端嵌入软件)”,是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需求而提出的要求,暂无证据表明该项条款涉及某公司的专利、特定产品或指向特定供应商。投诉人认为只有ITC品牌(型号NT90MB)产品可满足,结合被投诉人2市场调查和项目实际评审情况来看,能满足该条款的产品至少包括昇博士的PBH-TE60、广州市远知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TK-1080P-60MD型号、广州市保伦电子有限公司生产的NT90MB型号、济南希雅科斯电子有限公司生产的CVB1100型号等产品,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相关规定,且经本项目评审委员会评审,第一中标供应商所投产品并非投诉人所称的广州市保伦电子有限公司代理的ITC品牌产品。因此,该投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五、招标文件演播室摄像机,其中第1项★号技术参数的倾向性问题

  投诉人认为:招标文件第132页配件的★号参数虽然已被删除,但是演播室摄像机的第1项★号技术参数,唯一能够满足此★号技术参数为索尼(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SONY品牌,型号PXW-FS7, 要求删除★号指标且修改参数。

  本机关认为:招标文件第132页演播室摄像机的技术参数,是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需求而提出的要求,暂无证据表明该项条款涉及某公司的专利或特定产品;投诉人提出只有SONY品牌的型号PXW-FS7产品能够满足,但并未提供仅有索尼(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SONY品牌一家响应的证据材料。经被投诉人2市场调研和项目实际评审情况来看,此产品为市场通用性产品,松下(VariCam LT型号)、索尼、佳能(EOS C700、EOS C700 PL、EOS C700 GS P型号)品牌产品相关于或优于采购文件要求。因此,该投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投诉人投诉事项均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83555988)或广东省财政厅(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北京路376号,电话:83170030)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财政局

  2020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