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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美腾)
时间: 2020-04-01 09:49:31 来源: 本网 浏览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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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诉人:广州美腾实业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旺岗东街一巷24号201房

  法定代表人:陈少花

  授权代表:董善怡

  被投诉人1:国义招标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东风东路726号9楼903室

  联系人:郭小姐、李小姐

  被投诉人2:广州市社会福利院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龙洞龙湖路233号

  联系人:梁先生                                                                                       

  投诉人参加被投诉人1组织的“广州市社会福利院粮油蔬果配送采购项目(项目编号:0724-1901D61N3616,以下简称本项目)”招标后,认为本项目的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结果损害了其利益,2020年1月16日向被投诉人1提出质疑,并对被投诉人1在2020年1月23日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2020年2月10日向本机关提出投诉。经补正投诉材料,本机关2020年2月25日依法受理。

  投诉受理后,本机关审阅相关材料,向被投诉人1和被投诉人2发出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和投诉书副本。现查明情况并认定如下:

  一、关于投诉人资格审查不通过的问题

  投诉人称:在开评标当天接到被投诉人1的电话,告知投诉人投标文件中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没有加盖公章,不予通过资格审查。投诉人认为,其在报名阶段已按要求提交了报名资料并成功报名,且在投标文件中提交了《食品经营许可证》,投标文件封面和骑缝加盖了公章,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不应因是否加盖公章的形式问题而影响投诉人所提交资格文件的真实性。投诉人认为该过程及结果违法,应当予以纠正。

  被投诉人1和被投诉人2认为:被投诉人1和被投诉人2于开评标当天对本项目进行资格审查。经查,投诉人所递交投标文件中未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同时在投标文件中也未提供该证件相关核准部门互联网官方网站或相关信息系统查询的渠道或链接。被投诉人1工作人员现场告知投诉人授权代表不能通过资格审查原因为“因投标文件没有提供招标文件资格要求提供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没有发现证件复印件加盖公章或原件,贵司没有通过资格审查”时,投诉人授权代表未作否认或解释说明,故无法证明投诉人符合本项目的资格要求,投诉人称“在投标文件中已按要求提供了《食品经营许可证》”“没有加盖公章不予通过资格审查”与事实不符。另投诉人称在报名阶段已按要求提交了报名资料并成功报名,本项目报名环节未设置资格预审,报名阶段投标人不需提供资格证明材料即可报名并获取招标文件。经查,投诉人报名时未提供任何资格文件。

  本机关认为:本项目招标文件第4页“投标人资格要求”的第2点为“投标人应为具有生产或供应能力的国内投标人,具有有效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公章)”。经查阅投诉人的投标文件,未见《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相关资料,也未见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关证书的查询渠道或链接,投诉人所称“在投标文件中提交了《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与实际情况不符,投诉人向本机关提起投诉也未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相关的证据证明。另经查阅评标现场录音录像,被投诉人1已在评标现场电话告知投诉人授权代表不能通过资格审查,并告知原因为“因投标文件没有提供招标文件资格要求提供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没有发现证件复印件加盖公章或原件,贵司没有通过资格审查”,并非投诉人所称的“因《食品经营许可证》没有加盖公章,不予通过资格审查”。被投诉人1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判定投诉人不通过资格审查的处理过程及结果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因此,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二、关于本项目中标结果公告的问题

  投诉人认为:本项目中标公示没有公告投诉人的具体得分,也没有公布投诉人投标无效和不通过资格审查的原因,存在隐瞒投诉人投标无效的情况。

  本机关认为:1.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四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评标委员会对符合资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并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以及本项目招标文件第23页“26.1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的规定,投诉人未通过资格审查,不能进入符合性审查,因此评标委员会没有对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投诉人并无具体得分。2.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中标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人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主要中标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中标公告期限以及评审专家名单”和第五款“……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应当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投标人未通过资格审查的原因并非法律法规规定的中标结果公告应当包括的内容,且本案被投诉人1已通过评标现场电话告知和在发布本项目中标结果公告当日邮件告知投诉人不能通过资格审查原因,不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规定,不存在隐瞒的情况。因此,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三、关于本项目招标文件的商务评分表问题

  投诉人认为:本项目招标文件商务评分表的第1、3、5项存在设置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对民营企业设置不平等条款,照顾某大型企业,排斥小企业的情况。

  经查,本项目于2019年12月16日发布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发售时间和公告期限均为2019年12月17日至2019年12月23日,投诉人于2019年12月19日购买了招标文件,2020年1月16日向被投诉人1提出对本项目招标文件的质疑,被投诉人1以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相关规定未予回复。《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因此,投诉人对招标文件的质疑已超过了法定质疑期限,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驳回该投诉事项。

  综上,投诉人第一、第二投诉事项不成立,第三投诉事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投诉人请求取消本项目采购合同、确认投诉人符合投标资格、废除本项目中标结果并修改招标文件评分标准重新招标或重新对本项目进行评审的诉求,本机关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83555988)或广东省财政厅(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北京路376号,电话:83170030)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财政局

  2020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