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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转发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经费保障政策的通知
时间: 2020-04-01 10:38:55 来源: 本网 浏览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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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财政局、卫生健康局、市属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作出的重要批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现将《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转发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经费保障政策的通知》(粤财社〔2020〕26号,以下简称《通知》,见附件)转发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不折不扣落实政策。要迅速将《通知》要求传达到位,财政部门与卫生健康部门要通力合作,各司其职,尽职尽责落实好政策,严格执行政策的适用范围,确保落实政策工作经得起检查,依法有序开展。

  二、落实患者救治费用补助政策。对于个人负担部分,所需资金由医院先行垫付。中央财政补助60%,其余40%部分由医院同级财政负担。

  三、对参加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给予临时性工作补助,我市已明确继续执行国家传染病疫情防治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有关通知精神。请各区严格按照国家和省传染病疫情防治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范围和标准执行,不得突破。补助资金由医院同级财政先行垫付,届时据实结算。

  四、各区财政局要会同卫生健康局尽快按规定落实上述补助政策,务必做好防控经费保障工作,决不能因为费用问题延误救治和疫情防控。同时,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指导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可追溯要求,建立相应的统计台账,作为中央与地方财政资金结算的依据,并及时对相关支出进行严格审核拨付。

  五、鉴于各救助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中心资金紧张,资金周转压力大的情况,鼓励各区采取先预拨后清算的方式预下达资金。

  附件: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转发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经费保障政策的通知(粤财社〔2020〕26号).tif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