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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深圳古雅)
时间: 2020-04-03 14:42:03 来源: 本网 浏览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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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诉人:深圳市古雅石雕工艺品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塘头社区1号路成晖石材园E区附一号

  法定代表人:林称旺

  被投诉人1:广东有德招标采购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689号光大银行大厦15楼1503

  联系人:冯小姐

  被投诉人2:广州市殡葬服务中心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燕岭路418号

  联系人:曾先生

  投诉人参加被投诉人1组织的广州市殡葬服务中心“天然墓碑石建墓安装、刻字、贴金箔、维修采购项目”(项目编号:1210-1941YDZB2298,以下简称本项目)招标后,认为中标结果损害了其利益,2019年12月23日针对中标供应商的在职缴纳社保人数和部分技术评分向被投诉人1提出质疑,并对被投诉人1在2019年12月31日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2020年1月13日向本机关提出投诉,本机关2020年1月13日依法受理。

  投诉受理后,本机关向被投诉人1、被投诉人2发出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和投诉书副本,向温州温岭市社保部门进行调查取证。由于发生新冠肺炎疫情,本机关已函件告知投诉人将暂缓作出投诉处理决定。现查明情况并认定如下:

  一、温岭旭昶公司是否具备投标资格的问题

  投诉人认为:经向“信用中国”查询显示中标供应商温岭旭昶石雕工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温岭旭昶公司”)在职人员购买社保人数为“0”,不符合招标文件资格条款第四条的规定,温岭旭昶公司应不具备供应商资格条件,其投标无效。

  经查,本项目招标文件第4页“供应商资格条件”中要求“提供2019年至今任意一个月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相关证明材料;如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险,则须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险”。温岭旭昶公司投标文件(上册)第45页提供了2019年9月缴纳社会保障的资金证明。本机关向温岭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调查,温岭旭昶公司2019年9月确有缴纳社会保险的记录。因此,温岭旭昶公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的条件,被投诉人1、被投诉人2在本采购项目中通过其资格性审查并无不妥。该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二、关于温岭旭昶公司“本项目服务人员的配备”的问题

  投诉人认为,本项目招标文件技术分值为50分,“信用中国”显示温岭旭昶公司缴纳社会保险人数为0,而在“本项目服务人员的配备”技术评审中获得48.43分,仅扣了1.57分,投诉人认为项目存在不合理评分情况。

  经查,本项目招标文件第37页《技术评审表》将“本项目服务人员的配备”作为评审内容,分值10分,要求投标人提供“拟为项目配备的项目负责人及主要专职工作人员的相应资质证书复印件及投标截止时间前在投标人单位连续3个月或以上的在职缴费社保证明”。本机关将温岭旭昶公司投标相关资料向温岭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进行调查核实,温岭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提供了温岭旭昶公司的养老保险参保核实情况以及所有职工的参保证明,显示温岭旭昶公司投标时提供的人员社保证明与实际参保情况不符。该投诉事项成立,本机关予以支持。

  三、关于其他事项

  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1在质疑答复中提供了温岭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于2019年12月24日开具的证明,晚于项目开标时间,属于后补资料,且该证明文件上没有显示该投标人购买社保人员名单(包括人员名称、人员数量等有关评审所需要的信息),据此认为该项目评审不合理,认为被投诉人1招标过程不规范。

  本机关认为,被投诉人1在收到投诉人的质疑后,查阅了温岭旭昶公司投标文件中确已提供2019年社会保险材料,并要求温岭旭昶公司就质疑事项进行说明,根据温岭旭昶公司的回复对投诉人提出的诉求予以答复,暂无证据显示被投诉人1对供应商实行了差别待遇及组织开标评标过程中存在不规范行为。因此,该项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投诉人第二项投诉事项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四)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温岭旭昶公司中标无效,其违法违规问题,本机关将另行处理。鉴于本项目已签订合同且已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83555988)或广东省财政厅(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北京路376号,电话:83170030)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财政局

  2020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