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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琦安)
发表时间:2020-04-03 14:47:28     信息来源:本网

 

  投诉人:广州市琦安电子保安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宝岗路马涌直街107号101房自编10铺

  法定代表人:陆智明

  授权代表:陈国敏

  被投诉人1: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润路333号

  联系人:陈玉燕

  被投诉人2:广州市老人院

  地址: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广从十路1288号

  联系人:江波

  投诉人参加被投诉人1组织的“广州市老人院广州市第二老人院2019年礼堂及会议室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CZ2019-1086,以下简称本项目)”招标后,认为本项目的采购文件损害了其利益,2019年11月8日向被投诉人1提出质疑,并对被投诉人1在2019年11月18日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2019年11月26日向本机关提出投诉,经补正投诉材料,本机关2019年12月5日依法受理。

  投诉受理后,本机关向被投诉人1、被投诉人2发出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和投诉书副本。由于投诉事项涉及招标文件实质性条款设置的合理性、合法性问题,本机关责成被投诉人1组织本项目评审委员会结合调查情况进行审查核实(2020年1月10日发出函件,2020年3月26日收到评审意见,该段时间按规定不计入投诉处理期限)。现查明情况并认定如下:

  一、关于室内全彩LED屏的实质性响应条款是否只有ITC的PH250-MZ可以满足的问题

  投诉人认为:招标文件第53页室内全彩LED屏的★号条款只有广州市保伦电子有限公司生产的ITC品牌、型号PH250-MZ产品可以满足,要求删除★号指标并修改参数。

  本机关认为:招标文件第53页室内全彩LED屏技术参数中的★号条款,投诉人认为只有ITC品牌PH250-MZ型号的产品能够满足上述★号条款要求,结合被投诉人2的市场调查和项目实际评审情况来看,多个品牌产品能满足该条款,暂无证据表明该★号条款要求涉及某公司的专利、特定产品或指向特定供应商,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相关规定,且经本项目评审委员会评审,第一中标供应商所投产品并非投诉人所称的广州市保伦电子有限公司代理的ITC品牌产品。因此,该投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二、关于室内单红LED屏的实质性响应条款是否只有ITC的PS375-AX可以满足的问题

  投诉人认为:招标文件第55页室内单红LED屏的★号条款只有广州市保伦电子有限公司生产的ITC品牌、型号PS375-AX产品可以满足,要求删除★号指标并修改参数。

  本机关认为:招标文件第55页室内单红LED屏技术参数中的★号条款,投诉人认为只有ITC品牌PS375-AX型号的产品能够满足上述★号条款要求,结合被投诉人2市场调查和项目实际评审情况来看,多个品牌产品能满足该条款,暂无证据表明该★号条款要求涉及某公司的专利、特定产品或指向特定供应商,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相关规定,且经本项目评审委员会评审,第一中标供应商所投产品并非投诉人所称的广州市保伦电子有限公司代理的ITC品牌产品。因此,该投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三、关于拼接控制主机的实质性响应条款是否只有ITC的TV-8938可以满足的问题

  投诉人认为:招标文件第58页拼接控制主机的★号条款只有广州市保伦电子有限公司生产的ITC品牌、型号TV-8938产品可以满足,要求删除★号指标并修改参数。

  本机关认为:招标文件第58页拼接控制主机功能要求中的★号条款,投诉人认为只有ITC品牌TV-8938型号的产品能够满足上述★号条款要求,结合被投诉人2市场调查和项目实际评审情况来看,多个品牌产品能满足该条款,暂无证据表明该★号条款要求涉及某公司的专利、特定产品或指向特定供应商,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相关规定,且经本项目评审委员会评审,第一中标供应商所投产品并非投诉人所称的广州市保伦电子有限公司代理的ITC品牌产品。因此,该投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四、关于礼堂椅的第13、14项实质性响应条款和第111-114页礼堂椅的第14、15项实质性响应条款是否只有百匠品牌可以满足等问题

  投诉人认为:招标文件第64-66页礼堂椅的采购参数第13、14项★号条款和第111-114页礼堂椅的采购参数第14、15项★号条款,只有广东百匠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百匠品牌礼堂椅可以满足,且“油漆理化性能标准按QB/1951.1-1994《木家具质量检测及质量评定》”中的标准为旧的检测标准,新的国际检测标准为GB/T 3324-2017《木家具通用技术条件》和GB 18584-2001《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要求删除★号指标并修改参数。

  本机关认为:

  (一)关于是否指向特定产品的问题。招标文件第65页礼堂椅采购参数中第13项★号条款和第113页礼堂椅采购参数中第14项★号条款,对礼堂椅提出环保、质量、阻燃检验的要求,从被投诉人2市场调查情况及本项目实际投标评审情况来看,暂无证据表明该项条款涉及专利、特定产品或指向特定供应商;2.招标文件第66页礼堂椅采购参数中第14项★号条款和第113页礼堂椅采购参数中第15项★号条款的声学要求,被投诉人2认为声学要求是根据现场功能要求定制的,经其市场调查,此类产品生产厂家均可通过调整产品参数达到声学要求,目前暂无证据显示该项条款涉及某公司的专利、特定产品或指向特定供应商,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相关规定,且经本项目评审委员会评审,第一中标供应商所投产品并非投诉人所称的广东百匠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百匠品牌礼堂椅。该部分投诉事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二)关于使用QB/T 1951.1-1994《木家具质量检验及质量评定》(以下简称旧标准)作为★号指标的问题。1.经全国家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确认,GB 18584-2001《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为适用室内使用的木家具产品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根据《标准化法》第二条“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旧标准中未规定有害物质限量标准,本项目采购的礼堂椅为室内适用的木质家具,必须执行GB 18584-2001《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2. 经向全国家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QB/T 1951.1-1994《木家具质量检验及质量评定》为行业推荐性标准,已被QB/ T 1951.1-2010《木家具质量检验及质量评定》(以下简称新标准)代替。经对比,相较于旧标准,新标准中增加了“家具有害物质限量”要求及试验方法,引用的文件中也增加了“GB 18584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标准化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全国家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认为,旧标准已被新标准代替,且没有规定高于GB 18584-2001《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的技术要求。3.经全国家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确认,GB/T 3324-2017《木家具通用技术条件》为国家推荐性标准,《木家具质量检验及质量评定》为行业推荐性标准,均为现行有效的标准,没有法律法规规定必须优先适用国家推荐标准,

  综上,本机关认为,根据《标准化法》第二条,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推荐性标准。GB/T 3324-2017《木家具通用技术条件》为国家推荐性标准,投诉人认为应当采用该标准的诉求缺乏依据。GB 18584-2001《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为国家强制性标准,本项目为礼堂及会议室设备采购项目,必须适用该强制性标准,招标文件未将该标准作为实质性响应条款,而将行业推荐性标准QB/T 1951.1-1994《木家具质量检验及质量评定》列为★号指标,但该标准未规定“家具有害物质限量”的安全指标,其技术要求未执行强制性标准,招标文件将其作为★号指标不符合《标准化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因此,投诉人认为★号指标QB/T 1951.1-1994《木家具质量检验及质量评定》为旧标准、应予删除的投诉事项成立,本机关予以支持。

  五、关于无缝高清矩阵切换器的实质性响应条款是否只有ITC的TS-9216H可以满足的问题

  投诉人认为:招标文件第 86-87页无缝高清矩阵切换器的★号条款只有广州市保伦电子有限公司生产的ITC品牌、型号TS-9216H产品可以满足,要求删除★号指标并修改参数。

  本机关认为:招标文件第86-87页无缝高清矩阵切换器采购参数中的★号条款。投诉人认为只有ITC品牌TS-9216H型号的产品能够满足上述★号条款要求,结合被投诉人2市场调查和项目实际评审情况来看,多个品牌产品能满足该条款,暂无证据表明该★号条款要求涉及某公司的专利、特定产品或指向特定供应商,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相关规定,且经本项目评审委员会评审,第一中标供应商所投产品并非投诉人所称的广州市保伦电子有限公司代理的ITC品牌产品。因此,该投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六、关于网络中控主机的实质性响应条款是否只有ITC的TS-9100N可以满足的问题

  投诉人认为:招标文件第 90页网络中控主机的★号条款只有广州市保伦电子有限公司生产的ITC品牌、型号TS-9100N产品可以满足,要求删除★号指标并修改参数。

  本机关认为:招标文件第90页网络中控主机采购参数中的★号条款为被投诉人2根据自身项目需求而提出的要求,暂无证据表明该★号条款要求涉及某公司的专利、特定产品或指向特定供应商。投诉人认为只有ITC品牌TS-9100N型号的产品能够满足上述★号条款要求,结合被投诉人2市场调查和项目实际评审情况来看,多个品牌产品能满足该条款,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相关规定,且经本项目评审委员会评审,第一中标供应商所投产品并非投诉人所称的广州市保伦电子有限公司代理的ITC品牌产品。因此,该投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七、关于录播主机的实质性响应条款是否只有ITC的TS-0650可以满足的问题

  投诉人认为:招标文件第 93页录播主机的★号条款只有广州市保伦电子有限公司生产的ITC品牌、型号TS-0650产品可以满足,要求删除★号指标并修改参数。

  本机关认为:招标文件第 93页录播主机采购参数中的★号条款,投诉人认为只有ITC品牌TS-0650型号的产品能够满足上述★号条款要求,结合被投诉人2市场调查和项目实际评审情况来看,多个品牌产品能满足该条款,暂无证据表明该★号条款要求涉及某公司的专利、特定产品或指向特定供应商,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相关规定,且经本项目评审委员会评审,第一中标供应商所投产品并非投诉人所称的广州市保伦电子有限公司代理的ITC品牌产品,因此,该投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八、关于招标文件摄像机的实质性响应条款是否只有ITC的TV-630HC可以满足的问题

  投诉人认为:招标文件第95页摄像机的★号条款只有广州市保伦电子有限公司生产的ITC品牌、型号TV-630HC产品可以满足,要求删除★号指标并修改参数。

  本机关认为:招标文件第95页摄像机采购参数中的★号条款为被投诉人2根据自身项目需求而提出的要求,暂无证据表明该★号条款要求涉及某公司的专利、特定产品或指向特定供应商。投诉人认为只有ITC品牌TV-630HC型号的产品能够满足上述★号条款要求,结合被投诉人2市场调查和项目实际评审情况来看,多个品牌产品能满足该条款,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相关规定,且经本项目评审委员会评审,第一中标供应商所投产品并非投诉人所称的广州市保伦电子有限公司代理的ITC品牌产品。因此,该投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九、关于会议系统主机的实质性响应条款是否只有ITC的TS-W100可以满足的问题

  投诉人认为:招标文件第96-98页会议系统主机的★号条款只有广州市保伦电子有限公司生产的ITC品牌、型号TS-W100产品可以满足,要求删除★号指标并修改参数。

  本机关认为:招标文件第96-98页会议系统主机采购参数中的★号条款,投诉人认为只有ITC品牌TS-W100型号的产品能够满足上述★号条款要求,结合被投诉人2市场调查和项目实际评审情况来看,多个品牌产品能满足该条款,暂无证据表明该★号条款要求涉及某公司的专利、特定产品或特定供应商,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相关规定,且经本项目评审委员会评审,第一中标供应商所投产品并非投诉人所称的广州市保伦电子有限公司代理的ITC品牌产品。因此,该投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十、关于视频会议主机的实质性响应条款是否只有ITC的VCS8000可以满足的问题

  投诉人认为:招标文件第160-162页视频会议主机的★号条款只有广州市保伦电子有限公司生产的ITC品牌、型号VCS8000产品可以满足,要求删除★号指标并修改参数。

  本机关认为:招标文件第160-162页视频会议主机采购参数中的★号条款,投诉人认为仅有广州市保伦电子有限公司的ITC品牌型号VCS8000的产品能满足该条款, 结合被投诉人2市场调查和项目实际评审情况来看,多个品牌产品能满足该条款,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相关规定,且经本项目评审委员会评审,第一中标供应商所投产品并非投诉人所指的广州市保伦电子有限公司代理的ITC品牌产品。因此,该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十一、关于高清视频终端的实质性响应条款是否只有ITC的NT90MB可以满足的问题

  投诉人认为:招标文件第163-164页高清视频终端的★号条款只有广州市保伦电子有限公司生产的ITC品牌、型号NT90MB产品可以满足,要求删除★号指标并修改参数。

  本机关认为:招标文件第163-164页高清视频终端采购参数中的★号条款,暂无证据表明该★号条款要求涉及某公司的专利、特定产品或指向特定供应商。投诉人认为只有ITC品牌NT90MB型号的产品能够满足上述★号条款要求,结合被投诉人2市场调查和项目实际评审情况来看,多个品牌产品能满足该条款,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相关规定,且经本项目评审委员会评审,第一中标供应商所投产品并非投诉人所称的广州市保伦电子有限公司代理的ITC品牌产品。因此,该投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十二、关于无纸化系统后台主机的实质性响应条款是否只有ITC的TS-8300可以满足的问题

  投诉人认为:招标文件第167-169页无纸化系统后台主机的★号条款只有广州市保伦电子有限公司生产的ITC品牌、型号TS-8300产品可以满足,要求删除★号指标并修改参数。

  本机关认为:招标文件第167-169页无纸化系统后台主机采购参数中的★号条款,投诉人认为只有ITC品牌TS-8300型号的产品能够满足上述★号条款要求,结合被投诉人2市场调查和项目实际评审情况来看,多个品牌产品能满足该条款,暂无证据表明该★号条款要求涉及某公司的专利、特定产品或指向特定供应商,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相关规定,且经本项目评审委员会评审,第一中标供应商所投产品并非投诉人所称的广州市保伦电子有限公司代理的ITC品牌产品。因此,该投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十三、关于流媒体后台主机的实质性响应条款是否只有ITC的TS-8308可以满足的问题

  投诉人认为:招标文件第172-173页流媒体后台主机的★号条款只有广州市保伦电子有限公司生产的ITC品牌、型号TS-8308产品可以满足,要求删除★号指标并修改参数。

  本机关认为:招标文件第172-173页流媒体后台主机采购参数中的★号条款,投诉人认为只有ITC品牌TS-8308型号的产品能够满足上述★号条款要求,结合被投诉人2市场调查和项目实际评审情况来看,多个品牌产品能满足该条款,暂无证据表明该★号条款要求涉及某公司的专利、特定产品或指向特定供应商,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相关规定,且经本项目评审委员会评审,第一中标供应商所投产品并非投诉人所称的广州市保伦电子有限公司代理的ITC品牌产品。因此,该投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十四、关于室外全彩LED屏的实质性响应条款是否只有ITC的TV-0H400-JX可以满足的问题

  投诉人认为:招标文件第217页室外全彩LED屏的★号条款只有广州市保伦电子有限公司生产的ITC品牌、型号TV-0H400-JX产品可以满足,要求删除★号指标并修改参数。

  本机关认为:招标文件第217页室外全彩LED屏采购参数中的★号条款,投诉人认为只有ITC品牌TV-0H400-JX型号的产品能够满足上述★号条款要求,结合被投诉人2市场调查和项目实际评审情况来看,多个品牌产品能满足该条款,暂无证据表明该★号条款要求涉及某公司的专利、特定产品或指向特定供应商,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相关规定,且经本项目评审委员会评审,第一中标供应商所投产品并非投诉人所称的广州市保伦电子有限公司代理的ITC品牌产品。因此,该投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十五、关于室内双色LED屏的实质性响应条款是否只有ITC的TV-PT375-AX可以满足的问题

  投诉人认为:招标文件第224页室内双色LED屏的★号条款只有广州市保伦电子有限公司生产的ITC品牌、型号TV-PT375-AX产品可以满足,要求删除★号指标并修改参数。

  本机关认为:招标文件第224页室内双色LED屏采购参数中的★号条款,投诉人认为只有ITC品牌TV-PT375-AX型号的产品能够满足上述★号条款要求,结合被投诉人2市场调查和项目实际评审情况来看,多个品牌产品能满足该条款,暂无证据表明该★号条款要求涉及某公司的专利、特定产品或指向特定供应商,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相关规定,且经本项目评审委员会评审,第一中标供应商所投产品并非投诉人所称的广州市保伦电子有限公司代理的ITC品牌产品。因此,该投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投诉人关于“礼堂椅油漆理化性能标准” 的投诉事项成立,该带★号的条款存在不符合《标准化法》规定的情形,可能影响采购结果,鉴于本项目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中通服建设有限公司中标结果无效,被投诉人2重新开展采购活动。除此之外,其他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83555988)或广东省财政厅(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北京路376号,电话:83170030)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财政局

2020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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