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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宝峰)
发表时间:2020-05-14 15:16:37     信息来源:本网

  当事人:广州宝峰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石溪村蚝壳洲东街29号

  本机关收到采购代理机构书面反映你公司在参加“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2020-2021年度公务车维修采购项目(项目编号:CZ2019-1809)”(以下简称“公务车维修项目”)提供核查的材料原件与投标文件中提交的证书不一致。本机关收到供应商来信,反映你公司在“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2020-2021 年度警用摩托车维修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CZ2019-1459)”(以下简称“摩托车维修项目”)提交了虚假证书谋取中标,要求本机关查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本机关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经调查,认定主要违法事实及作出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被推荐公务车维修项目组3的中标供应商,采购金额为424万元。招标文件第87页“商务评分表”中第四项评审内容为“在有效期内的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情况”,分值6分,每具有一项得2分,最高得6分。你公司投标中提供了职业健康安全体系认证证书、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你公司参与摩托车维修项目采购活动,被推荐该项目组4、组5的中标供应商。项目中的组4 采购金额为166万元、组5采购金额为62万元。招标文件第50页“商务评分表”中第三项评审内容为“所获管理体系认证情况”,分值6分,每有一个得2分,最高得6分。你公司投标中提供了职业健康安全体系认证证书、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本机关向你公司在上述两个采购项目投标时提供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体系认证证书3项证书的发证机关调查核实该3份证书的真实性。该公司书面回函称你公司并非其认证客户,你公司未曾在其公司获得过任何 ISO 认证证书。因此,你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体系认证证书为虚假材料,且上述材料影响商务评分评审。

  据此,你公司在参加公务车维修项目、摩托车维修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

  二、行政处罚决定和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本机关依法组织听证。鉴于你公司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结合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和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 164号)和《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财政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穗财规字〔2019〕1号)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处以采购金额(人民币6,520,000元)千分之五的罚款计32,600元,并将你公司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你公司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所附《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载明内容,到相关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本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三、权利告知

  你公司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 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 2 楼,电话:83555988)或广东省财政厅(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北京路 376 号,电话:83170030)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广州市财政局

  2020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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