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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温岭旭昶)
发表时间:2020-05-21 16:55:43     信息来源:本网

  温岭旭昶石雕工艺有限公司:

  2020年1月13日本机关收到供应商投诉,反映你公司在参加广州市殡葬服务中心“天然墓碑石成品构件采购项目”(项目编号:1210-1941YDZB2297,以下简称墓碑石项目)、“天然墓碑石建墓安装、刻字、贴金箔、维修采购项目”(项目编号:1210-1941YDZB2298,以下简称刻字维修项目)投标时,提供的人员社保证明与实际参保情况不一致,要求本机关查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本机关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经调查,认定主要违法事实及作出处罚决定如下:

  上述两个采购项目于2019年12月13日完成开标、评标工作。你公司被推荐为刻字维修项目的中标供应商,项目采购预算金额为1300万元;你公司被推荐为墓碑石采购项目包组1的中标供应商,项目采购预算金额为1225万元。刻字维修采购项目招标文件第37页《技术评审表》将“本项目服务人员的配备”作为评审内容,分值10分,要求投标人提供“拟为项目配备的项目负责人及主要专职工作人员的相应资质证书复印件及投标截止时间前在投标人单位连续3个月或以上的在职缴费社保证明”。墓碑石采购项目招标文件第45页《商务评审表》中将“担任本项目团队实力情况”作为评审因素,要求投标人提供“上述相关人员相应资质证书复印件及投标截止时间前在投标人单位连续3个月或以上的在职缴纳社保证明”。你公司在刻字维修采购项目的投标文件提供了《本项目人员一览表》、《主要人员简历及证书》、《人员社保证明》,在墓碑石采购项目的投标文件提供了《拟任管理及技术人员情况》《人员社保证明》,上述资料显示了20人为你公司拟配备上述两个采购项目的人员,此20人均参保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商保险、生育保险,且均自参加工作时即参保养老保险、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均为2586元。

  本机关将你公司投标相关资料向温岭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进行调查核实,温岭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提供了你公司养老保险参保核实情况以及所有职工的参保证明,显示截至2019年12月你公司实际购买社会保险人数为7人,其中有6人为投标文件中注明配备上述两个项目的人员,你公司投标文件中列明配备上述两项目的20人中有14人未在你公司参保、有5人未曾参保养老保险。本机关向你司发函核实情况,你公司未能合理解释。因此,你公司投标时提供的人员社保证明与实际参保情况不符,你公司在参加上述两个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本机关于2020年4月20日向你公司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你公司依法可在规定时限内进行陈述、申辩及提出听证,截至5月13日未收到你公司相关说明及申请听证。你公司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结合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和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4号)第二条、第十五条和《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财政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穗财规字〔2019〕1号)规定,本机关决定按照两个项目采购金额总和人民币25,250,000元的千分之五对你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126,250元,并将你公司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你公司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所附《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载明内容,到相关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本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你公司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 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83555988)或广东省财政厅(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北京路376号,电话:83170030)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广州市财政局

  2019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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