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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大龙)
时间: 2020-05-22 16:09:49 来源: 本网 浏览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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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广州市大龙汽车维修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汇彩路8号

  2020年3月2日本机关收到供应商来信,反映你公司在“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2020-2021年度警用摩托车维修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CZ2019-1459,以下简称该项目)提交了虚假证书谋取中标,要求本机关查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本机关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经调查,认定主要违法事实及作出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该项目于2019年11月6日完成开标、评标工作。你公司参与该项目采购活动,并被推荐该项目组2的中标供应商,组2的采购金额为171万元。招标文件第50页“商务评分表”中第三项评审内容为“所获管理体系认证情况”,分值6分,每有一个得2分,最高得6分。你公司投标中提供了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你公司在该项目投标时提供的上述3项认证证书的发证机构均为方圆标志认证集团有限公司,本机关遂向该公司调查核实该3项证书的真实性。该公司书面回函称并未对你公司开展过任何认证活动,你公司投标中提供的上述认证证书并非其出具。据此,你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为虚假材料,获得“所获管理体系认证情况”项商务评分,影响商务评分评审,构成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

  二、行政处罚决定和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规定, 本机关依法组织听证。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和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4号)和《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财政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穗财规字〔2019〕1号)规定,本机关对你公司处以该项目组2采购金额(人民币1,710,000元)千分之五计人民币8,550元的罚款,并将你公司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你公司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所附《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载明内容,到相关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本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三、权利告知

  你公司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83555988)或广东省财政厅(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北京路376号,电话:83170030)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广州市财政局

  2020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