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财工〔2010〕147号
印发广州市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经贸部门、财政局,市财政征管分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我们对《广州市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广州市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向市经贸委、财政局反映。
广州市财政局
2010年8月26日
穗财工〔2010〕147号
广州市扶持中小企业发展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中小企业发展,规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广东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以及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为了贯彻落实国家、省和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有关政策,由市财政在本级预算中安排用于支持中小企业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专业化发展、与大企业协作配套、技术进步、品牌建设、人才队伍建设、市场开拓,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符合国家、省和市产业政策,生产经营规模属于中小型的各种所有制和各种形式的企业。
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下发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执行。该标准修订后,按新标准执行。
第四条 广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贸委”)、和广州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专项资金安排的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项目公开征集、层级申报、专家评审、不分所有制择优安排;
(二)效益优先原则。强化科学论证,加强项目专家评审、检查、验收等环节,规范管理、加强监管,确保财政资金使用的科学性和规范性,提高使用效益。
(三)突出公共财政原则。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支持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通过支持公共服务平台,为全市中小企业提供均等共享的公共服务。
第六条 各区、县级市视财力情况可安排本级财政资金与本专项资金配套,有效放大本专项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
第二章 使用范围和方式
第七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
(二)中小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
(三)经市政府批准需要扶持的其他项目。
第八条 专项资金采取贷款贴息、无偿资助方式安排使用。
(一)贷款贴息。获得金融机构贷款的项目,一般采取贷款贴息方式。贴息额度根据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确定,贴息年限不超过两年,每个项目的贴息额度原则上最多不超过80万元。
(二)无偿资助。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项目和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一般采取无偿资助方式。无偿资助原则上资助已完成项目为主,每个项目的资助额度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原则上最多不超过80万元。
第九条 项目的专家集中评审,中介机构审计,专项检查及专项调研等费用在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十条 市经贸委负责专项资金的业务管理,包括确定每年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及支持重点,组织专家评审,会同市财政局研究确定资金使用项目,参与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中央、省属驻穗和市属企业的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公司,区、县级市经贸部门组织企业(单位)申报项目,审核申报企业(单位)的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配合市经贸委、财政局对专项资金扶持项目进行跟踪检查。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财政财务管理工作,包括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协同市经贸委研究确定专项资金使用项目,按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规定拨付资金,会同市经贸委对专项资金使用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区、县级市财政局收到资金后及时核拨给资金使用项目企业(单位),协助市财政局做好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项目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本单位项目的实施,对项目申报资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项目建设、财政资金使用及效果负总责。
第四章 项目申报、评审和公示
第十三条 市经贸委每年根据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和中小企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专项资金使用方案,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会同市财政局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项目公开征集。
第十四条 申报条件。申报专项资金项目的单位须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守法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同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报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必须是服务于我市中小企业的服务机构的建设项目或专项活动,在建项目必须有明确、具体、可行的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的方案和计划,完工项目必须有项目的实施方案、完成的总结报告和支出凭证。
(二)申报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项目,必须符合我市发布的当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
第十五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应按照当年要求申报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其中中央、省属驻穗企业(单位)项目经其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公司审核后上报,市属企业(单位)项目由其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公司审核并送市财政征管分局复核后汇总上报,区、县级市属企业(单位)项目由同级经贸部门、财政部门审核汇总上报。
申请企业(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请示;
(二)按项目类别填报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见附表1、2、3);
(三)项目实施真实性、有效性的有关证明材料。
(四)项目要求的其他材料。
具体申报材料以当年申报要求为准。
第十六条 市经贸委和市财政局委托中介机构组织专家对企业申报的项目进行集中评审,确定一定数量的项目纳入入选范围。市经贸委、财政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的入选范围,综合考虑区域、行业分布等因素,研究提出资金扶持项目。
第十七条 实行项目公示制度。对拟扶持项目在“广州经贸网”、“广州市中小企业信息网”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并经调查属实的,专项资金使用项目计划相应予以调整。
第五章 专项资金拨付和财务管理
第十八条 市经贸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公示后的扶持项目,联合行文下达专项资金使用项目计划。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收到专项资金项目安排计划文件后,向对应的财政部门申请办理资金拨付,各级财政部门按照有关程序为项目承担单位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其中中央、省属驻穗企业(单位)和市属企业(单位)直接向市财政局申请,区、县级市所属企业(单位)向所在地财政局申请。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收到财政资金后,应按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和现行财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确保专款专用。
第六章 项目监督管理和完工评价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定期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每半年向主管部门报告本单位财政资金到位、使用情况及项目进展情况和存在问题,填写《广州市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跟踪表》(见附表4)。各区、县级市经贸部门会财政部门将本区情况汇总报市经贸委、财政局,中央、省、市属企业(单位)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征管分局将下属单位情况汇总报市经贸委、财政局。
第二十二条 项目检查制度。市经贸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对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每年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财政资金使用进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项目的监督检查应依法办事,不得干预项目承担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被检查的单位应主动配合检查人员做好相关工作,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不得阻碍检查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完工评价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完成后3个月内,向主管部门申请项目完工评价。市经贸委组织或委托有关区、县级市经贸部门,中央、省、市属单位主管部门进行完工项目的财政资金使用评价。完工项目财政资金使用评价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项目变更撤销制度。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或撤销时,需按申报流程逐级报市经贸委和市财政局同意。对因故撤销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作出经费决算并逐级报市经贸委和市财政局核批,剩余资金如数逐级退回上缴市财政。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凡在项目申报和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的单位,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并取消其三年内申请本专项资金的资格。
第二十六条 对擅自改变项目主要内容又没有按规定及时办理相应变更手续,造成项目不能如期完成的,市经贸委、财政局依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专项资金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对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或者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理,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各区、县级市经贸,财政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级财政安排的配套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有效期五年。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经委、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商业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穗经〔2004〕26号)同时停止执行。
附表:1.广州市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申请表
2.广州市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申请表
3.广州市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申请表
4.广州市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跟踪表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州市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附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