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财保〔2004〕2875号
关于退休人员个人垫支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困难企业向财政借款问题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解决国有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穗府办〔2003〕44号,简称《意见》)出台后,部分困难企业由于无法筹集足够的参保资金,动员本企业退休人员个人垫支参保。经市领导批准,凡符合本通知规定由个人垫支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可纳入财政借款范围。现就具体办理事宜通知如下:
一、借款范围
符合《意见》第一、二点规定的条件,并按第三点规定的程序,经市有关部门审核确定的市属国有(集体)困难企业,在《意见》下发后至市财政局《关于财政借款解决市属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问题的通知》(穗财保〔2004〕366号)下发前(即2004年3月16日前),采取个人垫支一次性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和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方式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2003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人员,可由企业向财政借款,归垫个人垫支的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
二、借款标准
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25年的退休人员一次性缴交的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和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按当时缴纳的数额剔除单位缴纳部分,仅就退休人员个人垫支部分向财政申请借款。其中,在《意见》出台前已办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登记并按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单位,按120个月减去已缴费月份计算。按月领取养老金但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满25年的,按上述标准的50%向财政申请借款,其余部分由企业或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或控股主体)负责归垫。
三、申请程序
2005年4月1日前,符合上述借款范围的企业可按以下程序向财政申请借款:
(一)每月1-10日,由企业填写《困难企业个人垫资一次性缴交过渡性医疗保险金情况表》(见附件1,简称《情况表》),连同《困难企业确认审核表》(简称《审核表》)和主管委(办、局)的困难企业确认批文,到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申请确认,并由该中心出具《广州市国有(集体)困难企业个人垫资参保情况汇总表》(见附件2,简称《汇总表》)。
(二)企业将《审核表》和主管委(办、局)的困难企业确认批文、《情况表》、《汇总表》,连同借款申请报告、还款计划(见附件3)、承诺书(见附件4)、反映个人垫支情况的明细账页(“其他应付款???个人垫支明细”账页)复印件及其他相关资料(包括协议、收据复印件等)报企业主管部门(投资主体),由企业主管部门(投资主体)汇总统一向财政部门提出借款申请。
(三)财政部门审核后,与企业签订借款协议(见附件5),并一次性将借款(应由财政解决的个人垫支资金部分)拨付到企业提供的有效账户;企业应按照承诺的时间一次性全额退回个人垫支的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
企业主管部门(投资主体)应负责监督下属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抓紧办理借款,并落实个人垫支资金退回个人工作,确保个人垫支款全部退回。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关事项由市财政局、劳动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件:1.《困难企业个人垫资一次性缴交过渡性医疗保险金情况表》(略)
2.《广州市国有(集体)困难企业个人垫资参保情况汇总表》(略)
3.《还款计划书》(略)
4.《承诺书》(略)
5.《借款协议书》(略)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4年12月23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