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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100007482807H/2019-00047 分类:
发布机构: 广州市财政局 成文日期: 2019-04-01
名称: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财政局行政许可管理规定的通知
文号: 穗财规字〔2019〕4号 发布日期: 2019-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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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财政局行政许可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4-01  浏览次数:-

穗财规字〔2019〕4号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财政局行政许可管理规定的通知

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现将《广州市财政局行政许可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财政局

2019年3月28日

广州市财政局行政许可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广州市财政局行政许可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暂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广州市范围内,港澳台地区会计师事务所临时办理审计业务审批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申请办理港澳台地区会计师事务所临时办理审计业务应当符合的条件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境外委托方的委托,对在广州市(含所辖区)工商机关登记的公司或其他相关机构临时性执行审计业务。

第五条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申请办理行政许可,代理人申请行政许可时应出具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明原件。

第六条申请办理港澳台地区会计师事务所临时办理审计业务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一)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申请表原件1份(附表1);

(二)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地区的开业证书复印件1份;

(三)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地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四)境外委托方与境内相关机构信息表原件1份(附表2);

(五)拟派注册会计师和其他境外相关工作人员信息表原件1份(附表3);

(六)拟派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证书复印件1份;

(七)拟派注册会计师和台湾地区工作人员的合法身份有效证明复印件1份(港澳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无需提供其他非注册会计师工作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改由事务所提供相关人员清单,清单应列明人员姓名、性别、国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申请临时执业的港澳事务所对该清单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八)境外委托方委托书复印件1份;

(九)境内相关机构接受境外事务所临时执业的确认书复印件1份(港澳地区事务所无需提供确认书,改由该事务所统一提供境内相关机构清单,清单应以中文列明境内相关机构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等信息,并注明境外委托方与境内相关机构的关系。申请临时执业的港澳事务所对该清单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申请人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市财政局应当当场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市财政局应当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市财政局受理行政许可、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通知补正材料的,应当出具书面文件,同时注明日期,并加盖专用印章。

第八条申请人可以采用如下任意一种方式提交申请材料:

1.登陆广东政务服务网-广州市财政局网上服务窗口-行政许可-港澳台地区会计师事务所对市县工商机关登记企业临时办理审计业务审批在线申办;

2.申请资料传真至广州市财政局会计处(传真电话:020-38923584);

3.申请资料挂号邮寄至广州市财政局会计处(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华利路61号14楼1402室);

4.上门现场递交申请资料(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华利路61号14楼1402室)。

第九条市财政局自受理港澳台地区会计师事务所对市县工商机关登记企业临时办理审计业务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批准文件抄报省财政厅,向省财政厅申领《境外会计师事务所临时执行审计业务许可证》。

第十条市财政局自收到省财政厅发给的《境外会计师事务所临时执行审计业务许可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批准文件、加盖本机关公章的《境外会计师事务所临时执行审计业务许可证》及境外会计师事务所行政许可送达回证,发放给申请人。

第十一条市财政局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二条市财政局在作出许可后5个工作日内将批准行政许可的决定在广州市财政局网站上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财政局应当依法办理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法定情形;

(二)境外会计师事务所终止经营;

(三)境外会计师事务所被境外相关机构撤销执业资格。

第十四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市财政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五条市财政局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中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表1.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申请表.doc

    附表2.境外委托方与境内相关机构信息表.doc

    附表3.拟派注册会计师和其他境外相关工作人员信息表.doc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