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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财政局关于政协十三届广州市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2008号提案答复的函
时间: 2020-09-21 16:00:39 来源: 本网 浏览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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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郑赛梅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政府采购制度 营造公平公正 招投标环境的提案》的提案(第2008号)收悉。我局高度重视,积极组织市市场监管局、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等单位进行认真研究办理,并与您在8月17日进行了座谈交流。经综合各会办单位意见,现将办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采购单位主体责任不到位的问题

  《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对采购人发挥主体责任、规范开展履约验收、强化合同管理已有明确规定。采购人对供应商的履约验收报告亦在省、市政府采购平台向社会公开。目前我市采购人在采购项目结束后,对中标供应商的履约行为可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评价,相关评价结果会影响供应商的综合信用评价得分,从而对其后续参与交易中心政府采购项目的综合评分产生直接影响。

  关于您提案中提到的供应商设置服务机构的问题,由于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中禁止对供应商设置地区性歧视,因此招标文件从满足采购需求的角度出发仅要求供应商在广州设有长期稳定的服务机构。对于供应商因服务机构设置导致影响采购项目履行的,采购人有权追究其违约责任、并通过信用评价或向监管部门,追究供应商相关责任。

  二、关于供应商被工商局列入经营异常情况的问题

  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规定:“诚实信用是政府采购活动的基本原则之一。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及评审专家进行守信激励、失信约束,是政府相关部门开展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的重要举措,对降低市场运行成本、改善营商环境、高效开展市场经济活动具有重要作用,有利于形成‘一处违规、处处受限’的信用机制”。近年来,财政部与有关部门联合签署了一系列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依法限制相关失信主体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目前我市市场监管部门已根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对登记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等情形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外公示,但此种情形不属于应当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情形。因此,因供应商被列入经营异常而失去中标资格的做法,目前尚缺乏法规政策依据。

  目前针对此问题,交易中心的做法是在政府采购文件中设置“对非重大违法违规的扣分”,即在评分细则中规定以“信用中国”网站为查询渠道:1.对列入行政处罚的投标人每一条记录扣1分;2.对列入失信惩戒的投标人每一条记录扣0.5分,以上合计最高扣3分。如查询结果显示没有相关记录,视为没有上述非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则不扣分。

  下一步,我局将积极向上反映有关情况,提请上级决策部门在拟出台相关规定时对有信用记录违规的投标人进行轻重有别的惩戒,使政府采购文件中的信用评分更能发挥其应有效果。

  三、关于招标文件的问题

  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招标文件设有一定的提供期限。供应商获取招标文件后,认为招标文件存在违法违规或影响自己权益的,依法有权提起质疑、投诉。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如因采购文件提请的投诉,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如中标供应商认为招标文件问题导致的废标给其造成了损失,可参照上述途径寻求救济。

  目前,交易中心已实现了从采购人委托、项目立项、编制采购文件、供应商报名、投标、开标、评审、采购人确认、下载中标(成交)通知书的全流程线上操作,并且免收供应商的报名费和投标保证金。此外,供应商可通过录制视频代替提供实样和方案讲解的创新做法,极大地降低了企业的投标成本,因此,交易中心作为集采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供应商投标成本很低。我市也已发文鼓励政府采购实现电子化采购,已经实现电子化采购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供应商免费提供电子采购文件;暂未实现电子化采购的,鼓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向供应商免费提供纸质采购文件。既可大大地降低政府采购的交易成本,也可助力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

  四、关于多次废标的问题

  只要通过资格性审查的供应商达到3家以上,采购项目依法可以开标,但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3家,依法确应废标。这是政府采购活动的正常现象。下一步,我局将全面推进政府采购意向公开等采购信息公开工作,方便更多供应商掌握采购项目信息、更加充分地参与采购项目竞争。

  您的建议对于规范政府采购监督,推动政府采购规范化、法治化管理,规范采购人行使权利有很好的启发作用和参考价值。感谢您对我市政府采购监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广州市财政局

  2020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