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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市十五届人大六次会议第20212119号建议答复的函
时间: 2021-06-02 16:40:58 来源: 本网 浏览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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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庄伟燕等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采用税收返还方式支持我市律师行业健康发展的建议》(第20212119号)收悉。我局高度重视,积极组织市司法局、市税务局等单位进行认真研究办理,并于5月18日与您进行了座谈交流。经综合上述会办单位意见,现将办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我市律师行业发展情况与财政支持情况

  近年来,在司法部、省市各级部门的关心支持下,广州律师队伍和律师机构规模达到历史最高水平,现有执业律师人数近18000人,在全国城市稳居京沪之后第三位,律师所830多家;成立“一带一路”律师联盟广州中心,打造全国首个法律服务集聚区,建成全国首个律师大厦、首家涉外律师学院、首个营商环境研究院,参与举办世界律师大会,着力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现代法律服务业强市。

  我市2018年率先提出打造全国公共法律服务最便捷城市目标,先后推动出台《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服务工作促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决定》,天河、白云、南沙区编制了《2020—2022年法律服务集聚区建设规划》,为做大做强律师业提供制度保障。市律协设立42个专业委,强化专业引领。市律协首次发布《广州市法律服务产品目录(第一批)》,海事海商、知识产权等领域业务领先全国。建成天河、白云和南沙三个法律服务集聚区,面向全球和大湾区提供高端、集约、多元的法律服务,形成错位发展、各具特色、集聚集群的雁阵效应。

  近年来,我市将律师业纳入全市重点发展产业予以支持,出台了相应的政策,如出台《关于加快高端专业服务业的意见》,明确对符合条件的品牌律所给予资金奖励和办公用房补助;出台《关于加快服务贸易发展的实施意见》,每年安排2000万元专项资金支持服务贸易业发展;每年给予律师行业培训经费支持,市财政协调市发展改革委从市高端专业服务业扶持资金中给予广州联盟中心经费支持(2021年给予启动经费500万元,2022年起,每年给予170万元的年度运营经费),促进我市律师行业规模化发展。

  二、律师行业涉及的相关税收政策

  (一)关于律师行业费用扣除标准的政策规定。

  目前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政策规定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等文件,具体政策内容如下:

  1.出资律师(合伙人律师)。

  从2000年1月1日起,律师个人出资兴办的独资和合伙性质的律师事务所的年度经营所得,比照“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在计算其经营所得时,出资律师本人的工资、薪金不得扣除。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53号)规定,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个人发生的其他费用和列支标准,按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等文件的规定执行。若律师个人承担了按照律师协会规定参加的业务培训的费用,可据实扣除。

  2.雇员律师。

  律师事务所支付给雇员(包括律师及行政辅助人员,但不包括律师事务所的投资者)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是采取收入分成的雇员律师,律师事务所不负担律师办理案件支出的费用(如交通费、资料费、通讯费及聘请人员等费用),律师当月的分成收入按规定扣除办理案件支出的费用后,余额与律师事务所发给的工资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办理案件支出费用的费用扣除标准,按照律师当月分成收入的30%比例确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53号)规定,采取收入分成的雇员律师,若当月分成收入已在税前按照规定比例扣除办理案件支出的费用,则其办案费用或其他个人费用不得在律师事务所报销列支,两者之间不能重叠享受。

  3.兼职律师。

  兼职律师(指取得律师资格和律师执业证书,不脱离本职工作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员)从律师事务所取得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律师事务所在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时,不再减除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以收入全额(取得分成收入的为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后的余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4.其他聘请人员。

  律师以个人名义再聘请其他人员为其工作而支付的报酬,应由该律师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为方便操作,税款可由其任职的律师事务所代为缴入国库。

  (二)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的政策规定。

  1.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另外,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因此,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存在公益性捐赠支出的,可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政策规定予以扣除。

  (三)关于支持人才发展的优惠政策规定。

  一直以来,广大律师行业从业人员积极履职,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民主法制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因此,我市非常重视并全力贯彻落实有关支持人才发展的税收政策,对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并加大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宣传力度,为吸引并留住更多律师行业人才发挥税收助力。

  三、关于代表建议的回应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依法治税严格税收管理权限的通知》(国发〔1998〕4号)和国务院《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2号)等文件规定:税收管理权限集中在中央,地方人民政府不得擅自在税收法律、法规明确授予的管理权限之外,更改、调整、变通国家税收政策。先征后返政策作为减免税收的一种形式,审批权限属于国务院,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一律不得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因此,我市无权自行制定减税、免税和税收返还等税收优惠政策,须按照现行的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税收政策执行。

  关于您提出的“从地方比例中以税收返还的方式给予律师事务所补贴”“调整针对律师提供公益服务活动的税费扣除、返还政策”“适当提高律师行业扣除标准”等建议,我市将一如既往贯彻落实好现有的税收政策,并做好税收宣传和服务工作,辅导律师行业从业人员发生的与公益服务活动直接相关的成本费用依法依规、足额扣除。同时我市财税部门也将积极履行职责,认真研究关于支持律师行业发展的税收政策诉求,向上级部门反馈并争取支持,对市司法局部门预算编制安排的相关专项经费进行认真审核并依法保障,助力我市律师行业健康长期发展,充分发挥税收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

  感谢您对我市律师行业发展的关心和支持,欢迎您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广州市财政局

  2021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