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映红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改善执业环境,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建议》(第20222126号)收悉。我局高度重视,积极组织市发展改革委等单位,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进行了认真研究,并与您在5月6日进行了座谈交流。经综合市发展改革委等会办单位意见,现将有关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规范收费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广东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和《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有关规定,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审计服务收费放开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供需双方合法确定。
为规范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保障各方合法权益,财政部出台《国有金融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会同国资委、证监会等将出台《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对相关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从资质、选聘行为、决策程序、审计质量控制等方面进行规范,要求综合考虑职业记录和质量控制水平、工作方案、人员配备、报价、相关工作经验、商务响应程度以及总体评价等多种因素评定响应的会计师事务所,并规定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组织开展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工作,务求有效抑制和治理罔顾服务质量不正当低价竞争行为。我局将认真履行财会监督职责,按照国办发〔2021〕30号文和上述办法精神,指导市注册会计师行业协会不断完善诚信自律监督机制,引导会计师事务所自主建立与工作量、业务风险和服务质量相匹配的服务收费机制,促进会计服务业高质量发展。
同时,市审计机关依职责对内部审计机构委托社会审计机构独立实施审计项目的管控情况给予关注和指导,引导各单位加强对委托审计项目的管理,推进以质量为导向的选聘机制建设;市财政部门、国资监管机构指导监管企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规范开展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工作。
二、关于“审计证据法律责任”
为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提升审计质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财政部开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修订工作,2021年10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草案》),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草案》规定被审计单位的供应商和客户、金融机构等相关单位应当配合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审计程序、获取审计证据,并对其提供的有关资料和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区分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完善责任承担机制,明确注册会计师就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增加规范委托人和被审计单位行为的责任条款,保障注册会计师合法权益;规定金融机构等单位提供虚假审计证据的法律责任。我局积极组织《草案》有关单位调查研究、咨询意见,结合广州实际情况向上级部门反馈意见。征求意见的过程也是一次学习和自我检视的过程,对行业进一步强化法律意识、底线思维起到很好的促进作用。下一步,待《草案》正式通过,我局将会同市注册会计师行业协会广泛、深入开展宣贯,营造行业学法用法良好氛围,促进行业长远健康发展。
三、关于“财务审计工作的独立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市财政部门、国资监管机构将继续依法规范监管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指导监管企业为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协助,不干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公正执业。
感谢您对我市财政会计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您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广州市财政局
2022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