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兴昌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你所关于申请北京兴昌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广东分所执业许可的申请材料收悉。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省级权责清单事项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0号),受广东省财政厅委托,广州市财政局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符合法定执业许可条件,现批复如下:
一、准予北京兴昌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广东分所执业许可。
二、该分所的负责人为高直。
三、请你所接本批复文件后,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四、分所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执业。有关事项的变更必须符合规定,一切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依法接受广东省财政厅的行政管理和按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实施行业自律管理。
委托单位:广东省财政厅
2024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