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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开展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 穗财会[2019]16号
时间: 2019-04-25 07:08:19 来源: 本网 浏览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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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穗财会〔2019〕16号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开展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开展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的公告》(2019年第11号)、《关于开展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粤财会〔2019〕28号)要求,现将我市会计人员信息采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信息采集对象

  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人员须进行信息采集。具体包括:

  (一)具有会计专业技术(含初级、中级、高级、正高级)资格的人员。

  (二)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二、信息采集原则

  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实行属地化原则。

  (一)我市在岗在职会计人员在工作单位(不含中央和省直在穗单位、驻穗部队)所在区进行信息采集。

  (二)我市在校学生在学籍所在区进行信息采集。

  (三)我市待业人员在户籍所在区或居住地所在区进行信息采集。

  三、信息采集时间

  (一)集中采集阶段:即日起至4月30日。

  (二)长期采集阶段:集中采集阶段后,会计人员根据个人信息变化情况,及时登录系统对个人信息进行更新。新增会计人员可登录系统注册填报个人信息。

  四、信息采集网址

  登录信息采集网址为https://kj.czt.gd.gov.cn/或登录广州市财政局官网(https://czj.gz.gov.cn/)“会计服务-更多服务”栏目,点击“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在线填报相关信息并上传相关材料。会计人员登录系统,在线填报相关信息并上传相关材料,(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广州市会计人员信息采集操作指引》(附件)。

  五、信息采集要求

  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的内容,是按照全国会计人员信息管理要求列示的最基本信息,请会计人员重视信息采集工作并务必准确、完整填写有关信息,以免影响将来办理专业技术资格(职称)考试、高级(正高级)会计师评审、继续教育学习、会计类培训报名、会计人才选拔等工作。

  六、各区财政局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区财政局要结合本地实际,广泛发动宣传,扩大知悉范围。密切跟踪本地区采集情况,做好政策指导和答疑服务工作。

  (二)各区财政局可登录“广东省会计管理服务平台”(后台管理系统)查询信息采集相关情况及进行相关操作。信息采集过程如有任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我局(会计处)反映。

  附件:广州市会计人员信息采集操作指引.pdf

  

  广州市财政局

  2019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