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财政局,市有关单位:
现将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开展〈会计法〉问卷调查活动的通知〉的函》(粤财会函〔2016〕18号,见附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单位应认真组织有关人员参加问卷调查活动,通过参与问卷调查活动,开展会计法治学习。
二、持有我市管理《会计从业资格证》的会计人员参与问卷调查活动所取得的2016年度继续教育12学分,经核实后将由我局在活动结束后统一进行学分确认,录入会计人员电子档案。
附件:广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开展〈会计法〉问卷调查活动的通知》的函(粤财会函〔2016〕18号)
广州市财政局
2016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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