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致同润泰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企业(普通合伙) :
你所申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材料收悉。经审核,你所拟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包含其他已取得执业许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字号。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十六条“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未经同意,会计师事务不得使用包含其他已取得执业许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字号的名称”的相关规定,现告知如下:
一、不予广东致同润泰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企业(普通合伙)执业许可。
二、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二十二条“……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申请未予准许,企业主体继续存续的,不得从事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企业名称中不得继续使用‘会计师事务所’字样,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不予许可决定之日起20日内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规定,请你所接本批复文件后,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如您认为本批复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可在收到批复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批复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财政局
2021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