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8年广东省地方财政部门会计监督检查和资产评估机构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粤财监〔2018〕49号)要求,广州市财政局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规定程序,自2018年9月起,对广州国誉厨房设备有限公司、广州市新之地环保产业有限公司、广东悦滔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开展会计信息质量监督检查。现将我局对以上3家企业的检查结果公示如下:
一、广州国誉厨房设备有限公司
(一)决定书文号:穗财督〔2019〕34 号
(二)案件名称:2018年广州市会计监督检查(广州国誉厨房设备有限公司)
(三)行政相对人名称:广州国誉厨房设备有限公司
(四)法定代表人:敖卓练
(五)检查结果:
1. 部分支出未附真实、合法凭证。
(1)在“管理费用”科目中列支水电费、饭堂食材开支、投标工本费、平安保险费等,其入账依据为收据、内部自制凭证或银行回单,未附合法凭证。
(2)在“管理费用”及“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中列支非该单位账载车辆的保险费、维修费、加油费、车船税等。
上述事项(一)和(二),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
2. 生产成本核算不规范。
广州国誉厨房设备有限公司2017年自制品成本中仅包含原材料,未对计入“管理费用”科目中的工资社保及福利费、折旧费、水电费等费用按一定方法分摊到生产成本中。不符合《小企业会计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
(六)执法决定:责令限期整改
二、广州市新之地环保产业有限公司
(一)决定书文号:穗财督〔2019〕74 号
(二)案件名称:2018年广州市会计监督检查(广州市新之地环保产业有限公司)
(三)行政相对人名称:广州市新之地环保产业有限公司
(四)法定代表人:夏志祥
(五)检查结果:
1. 广州市新之地环保产业有限公司2017年收到财政补助资金,贷记“专项应付款”科目,支出时结转“营业外收入”科目。截至2017年12月31日,2017年及以前年度收到的财政补助挂“专项应付款”科目。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财会〔2017〕15号)第九条的规定。
2. 广州市新之地环保产业有限公司2017年度在“管理费用-应付职工薪酬-工资”科目计提2016年年终奖,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76号)第九条的规定。
3. 广州市新之地环保产业有限公司部分商品销售收入的确认不符合规定,在货物所有权未发生转移、项目尚未开展的情况下,结转销售收入,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06〕3号)第四条。
4. 广州市新之地环保产业有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核算不准确,对全资子公司清远市新之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投资错误采用了权益法进行核算,导致多确认投资收益和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对广州市水之道生态环境修复有限公司的投资未能准确进行后续核算,导致多确认投资收益和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对上海清善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和玉林市新源污泥处理有限公司的投资均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不应确认为长期股权投资,导致多确认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上述事项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财会〔2014〕14号)第七条、第十一条、《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06〕3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5. 广州市新之地环保产业有限公司2017年12月购置服务器1台,于2018年7月才予以登记入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和不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会字〔1996〕19号)第三十七条的要求。
6. 广州市新之地环保产业有限公司账龄在3年以上的应收账款占应收账款期末余额的21.36%,账龄在3年以上的预付账款占预付账款期末余额的13.52%;账载原材料、库存商品—污泥处理装置、工程施工,在2017年均未发生变动。未对资产进行可回收性或减值测试,未对存在坏账或减值迹象的资产计提坏账准备或资产减值准备。上述事项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财会〔2006〕3号)第四条、《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06〕18号)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7. 广州市新之地环保产业有限公司2017年7月在“管理费用-房租”科目列支物业管理费、电费、清洁费和停车费。不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会字〔1996〕19号)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8. 广州市新之地环保产业有限公司2017年12月计提当月单位支付的住房公积金,贷记“其他应付款-住房公积金”科目;2017年12月补计提当年住房公积金差额,借记 “管理费用-应付职工薪酬-工资”科目。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财会〔2014〕8 号)第七条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会字〔1996〕19号)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9. 检查广州市新之地环保产业有限公司会计基础工作,存在会计凭证装订工作不符合规定、会计凭证填制不规范、原始凭证缺失等问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第五条、《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会字〔1996〕19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和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10. 广州市新之地环保产业有限公司期间费用以收据或无单据入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11. 广州市新之地环保产业有限公司2017年度使用现金发放员工工资、奖金、过节费、归还股东借款等,现金付款凭证无收款人签收证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会字〔1996〕19号)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六)执法决定:责令限期整改
三、广东悦滔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一)决定书文号:穗财督〔2019〕75 号
(二)案件名称:2018年广州市会计监督检查(广东悦滔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三)行政相对人名称:广东悦滔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四)法定代表人:谭志雄
(五)检查结果:
1. 广东悦滔环保工程有限公司2017年度未对固定资产、存货和库存现金进行盘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条、第十七条的规定,不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会字〔1996〕19号)第六十三条的规定。
2. 广东悦滔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大额现金支付劳务费,并接受非业务相对方开具的服务发票和材料发票用于充抵劳务成本。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第十四条的规定。
3. 广东悦滔环保工程有限公司2017年以无合法票据和虚假工资发放的形式虚列成本费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第十四条。
4. 广东悦滔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固定资产中有4台车非该公司所有,虚列固定资产和折旧费用;2017年购入办公家具等固定资产,直接记入“管理费用”科目,未作为固定资产进行管理;2016年6月购入电脑10台,于2017年2月才予以登记入账,会计核算不及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财会〔2006〕第3号)第三条的规定,不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会字〔1996〕19号)第三十七条的要求。
5. 广东悦滔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记账凭证内容不完整,无财务主管签章,现金支付凭证无出纳签名,未填写后附原始凭证单据张数,不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会字〔1996〕19号)第五十一条和第五十三条的要求。
6. 广东悦滔环保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对账单和银行余额调节表未归档保存,且银行存款日记账与银行对账单存在差异超过一年,未查明原因,未编制调节表。违反《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不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会字〔1996〕19号)第六十三条的要求。
7. 广东悦滔环保工程有限公司2017年各月份工资薪金发放凭证中,有4至6名员工的工资薪金以现金形式发放,但无现金受领人签收确认。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不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会字〔1996〕19号)第四十八条的要求。
8. 广东悦滔环保工程有限公司部分财务人员未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不符合《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3〕18号)第六条的规定。
(六)执法决定:责令限期整改
广州市财政局
2019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