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各单位,各区财政局,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现将《广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粤财采购〔2020〕3号)转发给你们。同时,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支持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服务、工程的,应当满足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为首要目标,建立采购“绿色通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采购进口物资无需核准。
二、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采购工作由各采购单位负责,确保疫情防控采购工作高效、顺畅。各采购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紧急采购内控机制,在确保采购时效的同时,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保证采购质量。
三、各采购单位应当加强疫情防控采购项目采购文件和凭据的管理,保存备查。
四、疫情防控期间,各采购单位及代理机构在组织政府采购活动过程中,应当合理安排开、评标时间,避免人员聚集,做好开、评标场所卫生和人员防护工作。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采购单位或采购人员存在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或有关部门举报。
附件:广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tif
(联系人:陈醒超、联系电话:020-389235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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