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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东省省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的申报指引
时间: 2020-03-06 11:05:04 来源: 本网 浏览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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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受托实施事项

  1.委托单位: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2.受托单位:广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

  3.受委托实施事项:广东省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以下简称省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

  4.适用范围: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省级非营利组织。

  二、事项办理依据

  有关省级非营利组织免税待遇及资格认定的规定包括: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

  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省级权责清单事项的决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70号)

  4.《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省财政厅省级权责清单事项调整实施意见>的通知》(粤财法〔2020〕2号)

  5.《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和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事项操作指南的通知》(粤财税〔2020〕3号)

  三、经认定的非营利组织免税待遇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经认定后,其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2.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3.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4.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四、申请条件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和复审,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非营利组织;

  2.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3.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4.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5.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

  6.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7.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税务登记所在地的地级市(含地级市)以上地区的同行业同类组织平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8.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五、办理资料

  1.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表(见附件1)。

  2.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的组织章程或宗教院校的管理制度复印件。

  3.非营利组织注册登记证件的复印件。

  4.上一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例如:申请2019-2023年度免税资格的提供2018年的情况)(参考模板见附件2)。

  5.上一年度的工资薪金情况专项报告,包括薪酬制度、工作人员整体平均工资薪金水平、工资福利占总支出比例、重要人员工资薪金信息(至少包括工资薪金水平排名前10的人员)(参考模板见附件3)。

  6.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上一年度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7.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上一年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事业发展情况或非营利活动的材料(如: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上一年度按规定期限公示的年度报告)。

  8.财政、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印章。

  六、办理地点和办理时间

  1.办理地点:经广东省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符合规定条件的,提供本指引第五条规定的相关材料,向其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递交免税资格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接到非营利组织提交的免税资格申请应按照要求及时受理,并向市税务局递交纳税人申请资料,由市财政局和市税务局联合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并定期公布名单。

  2.办理时间:省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申请办理时间为每年1月1日~2月28日(如:省级非营利组织需办理2020年度免税资格认定申请或已取得免税资格于2020年底期满复审的,应于2021年1月1日~2月28日办理,以后年度以此类推)。

  另,因疫情防控,2020年办理时间延至3月4日至4月4日,省级非营利组织需办理2019年度免税资格认定申请或已取得免税资格于2019年底期满需复审的,应于2020年3月4日~4月4日办理。省级非营利组织在2020年2月15日前已向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递交免税资格申请的,无需重复申请)。

  七、查询方式和咨询电话

  申请免税资格的省级非营利组织于每年5月15日后在市财政局政务网站(https://czj.gz.gov.cn/)或市税务局政务网站(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fyllx/city_pull_list.shtml)查询认定结果。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事宜有疑问的,可致电广州市财政局法规税政处电话38923335或各受理税务机关咨询电话咨询。

  附件:1.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表.doc

                2. 资金使用情况及非营利活动情况说明参考模板.doc

                3. 工资薪金情况说明参考模板.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