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基金异地存放定期存款操作暂行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21〕131号)和《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存放广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基金操作规程的通知》(穗财库〔2021〕12号)等文件规定,我局于2021年9月28日组织开展了广州市存放广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基金定期存款存放银行评审工作。经评审,确定“广州市2021年第三季度存放广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基金定期存款存放银行”,名单如下:
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