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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做好市属行政事业单位2022年国有房产租金减免工作的通知
时间: 2022-05-23 15:27:45 来源: 广州市财政局 浏览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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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各部门:

  为更好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纾解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困难,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4个部门印发《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发改财金〔2022〕27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办函〔2022〕40号)和《广州市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措施》(穗府办函〔2022〕40号)等有关政策文件要求,现就做好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产租金减免工作通知如下:

  一、减免政策

  (一)广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对承租市属行政事业单位权属的国有房屋(住宅用途除外,下同)且最终承租方为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国有房屋出租方给予承租方减免租金。在合同有效期内,减免3个月租金;租赁房屋位于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行政区(如白云区)的,再减免3个月租金、全年合计最高减免6个月租金。

  (二)在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内的有效租赁合同,按规定减免租金。在本文发布之日前未被宣布为疫情中高风险所在行政区的国有房屋,免除2022年3-5月份租金;本年度内且本文发布之日前被宣布为疫情中高风险所在行政区的国有房屋,在合同有效期内,免除3-8月份租金;本文发布之日后被宣布为疫情中高风险所在行政区的国有房屋,在免除3-5月份租金基础上,从宣布为疫情中高风险时的当月起,依次往后再免除3个月租金(含当月,若年度剩余租期不足3个月的,应免除租金月份从疫情当月起往前补足)。

  (三)同一房屋减免累计月份不超过《广州市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措施》(穗府办函〔2022〕40号)规定上限。

  (四)对合同存续期少于应减免月数的,按合同实际存续期减免。

  (五)对符合减免租金条件的最终承租方,经租赁双方协商一致,可依次采取“减免、抵扣、顺延、返还”等方式灵活执行。

  (六)关于服务业分类标准,可参考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国家统计局《关于修订〈三次产业划分规定(2012)〉的通知》(国统设管函〔2018〕74号)(原则上第三产业都可以视为服务业)。

  (七)小微企业的界定,可参考《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关于印发〈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银发〔2015〕309号)或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网站链接地址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小微企业名录”模块查询(http://xwqy.gsxt.gov.cn/)。

  二、减免流程

  各业主单位接文后应积极与承租方对接沟通,按照本文规定对最终承租方身份进行审核,对符合租金减免条件的最终承租方,根据承租国有房产所处区域,由业主单位与承租方书面明确减免租金的期限、金额和涉及的土地房产面积等。对承租方不是最终承租方的,业主单位还应督促转租方落实租金减免政策,确保最终承租方享受到不低于业主单位减免转租人的租金减免额。

  租金减免后,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及时登录资产管理系统,按照《租金减免登记操作说明》(详见附件)在资产系统登记录入相关租金减免信息。

  三、工作要求

  (一)凝聚合力,提高站位。

  各业主单位要增强大局意识,全面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市工作要求,克服自身困难,凝聚合力,着力纾解承租方经营困难,坚决落实疫情防控的各项工作部署,毫不放松抓紧抓实抓细土地房产租金减免工作。

  (二)完善内控,及时登记。

  各单位要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认真把关,把租金减免工作落实落细;要做好政策解释宣传工作,及时回应承租方关切疑问;要按照要求及时将租金减免信息录入资产管理系统,完善租金减免台账;及时收集、记录、反映有关情况,确保租金减免到位。

  (三)落实责任,严肃纪律。

  各单位要积极落实主体责任,明确租金减免工作的责任分工,用足用好各项支持措施,帮助承租方缓解当前生产经营困难问题,对租金减免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等情况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进行严肃问责,涉嫌违法违纪的,按有关规定移送监察、司法机关。

  四、其他事项

  关于承租人为制造业小微企业的租金减免,待我市相关政策出台后另文通知。

  附件:租金减免登记操作说明.docx

 广州市财政局

  2022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