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管金融企业: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4个部门印发《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发改财金〔2022〕27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办函〔2022〕40号)和《广州市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措施》(穗府办函〔2022〕40号)等有关政策文件要求,为推动做好国有房屋租金减免工作,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减免政策
(一)在广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对承租市管金融企业及下属各级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权属的国有房屋(住宅用途除外,下同)且最终承租方为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国有房屋出租方给予承租方减免租金。
(二)关于服务业分类标准,可参考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国家统计局《关于修订〈三次产业划分规定(2012)〉的通知》(国统设管函〔2018〕74号)(原则上第三产业都可以视为服务业)。
(三)小微企业的界定,可参考《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关于印发〈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银发〔2015〕309号)或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网站链接地址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小微企业名录”模块查询(http://xwqy.gsxt.gov.cn/)。
二、减免标准
(一)存续期间在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内的租赁合同,可按规定减免租金。
(二)在本文发布之日前未被宣布为疫情中高风险所在行政区的国有房屋,免除2022年3-5 月份租金;本年度内且本文发布之日前被宣布为疫情中高风险所在行政区的国有房屋,在合同有效期内,免除3-8月份租金;本文发布之日后被宣布为疫情中高风险所在行政区的国有房屋,在免除3-5月份租金基础上,从宣布为疫情中高风险时的当月起,依次往后再免除3个月租金(含当月,若年度剩余租期不足3个月的, 应免除租金月份从疫情当月起往前补足)。
(三)对合同存续期少于应减免月数的,按合同实际存续期减免。
(四)广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外减免租金。对于承租国企房屋位于广州市行政区域外的,各企业可参照当地政府减免租金做法或本通知,落实减免租金政策。
三、减免方式及流程
(一)可由租赁双方协商,依法依规采取适当方式落实减免租金政策。
(二)存在转租情形的国有房屋须按“穿透式”原则减免租金,并落实到最终承租方。对中间转租方为非市属国企的,须要求中间转租方签订承诺书,承诺将市属国企减免租金全部让渡给最终承租方,确保减免租金落实到最终承租方。鼓励中间转租方适当减免转租差价,给予最终承租方帮扶,体现租赁各方共同担当。
(三)减免流程。
1.完善减免租金资料。由承租方提出书面申请,申请资料 包括承租方申请书、承租方法人代表身份证明、营业执照、资格 确认说明等能证明符合减免租金条件的佐证材料。承租方应于2022年12月31日前,向出租企业提出租金减免申请,超过时限原则上不再受理。一级集团和出租企业应及时完善租金减免资料,并留存必要的档案资料备查。
2.依法简化审批流程。对符合减免条件且不存在转租情形的承租方,在当前已有相关资料证明符合本次减免租金条件的, 无须重复提供资料,可依据合同直接减免,并由承租方提供租金减免申请及确认函。对存在转租情形的,中间转租方须提供与最终承租方的租赁相关证明,并提供最终承租方的减免租金确认函。
3.快速高效落实政策。为提高工作效率,对减租过程中各类个案和技术层面操作问题,一级集团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勇于担当、主动作为,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和“租赁双方权责对等”的原则,由出租企业依程序集体研究决策,报一级集团备案后实施,若一级集团对备案存在异议的,应及时反馈备案企业并指导其实施减免。
四、考核支持
减免租金期间,按规定减免的租金收入影响企业经营业绩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在2022年工资总额管理和经营业绩考核中予以认可。
五、工作要求
各企业要增强大局意识,全面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市工作要求,克服自身困难,凝聚合力,积极落实主体责任,明确租金减免工作的责任分工,用足用好各项支持措施,毫不放松抓紧抓实抓细土地房产租金减免工作,帮助承租方缓解当前生产经营困难问题。要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认真把关,把租金减免工作落实落细;要做好政策解释宣传工作,及时回应承租方关切疑问;要建立完善租金减免台账,及时收集、记录、反映有关情况,确保租金减免到位。在落实政策过程中要坚持依法合规,流程规范,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六、其他事项
对符合减免条件承租方存在欠缴租金的情况,须按合同约定补缴相应租金或双方协商抵扣相应欠缴租金后,再按规定给予减免租金。
对下属企业因落实减租政策导致资金困难的,上级企业或一级集团应给予资金支持,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三)对于所属股权多元化的控股企业,要积极沟通协调,争取中小股东理解支持,规范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对租金予以减免;对于市属国企参股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倡议减免租金。
对房屋出租有免租期和租金优惠的,原则上按规定可继续享受租金减免,但累计减免及优惠的租金不得超过2022年应收总租金。
(五)涉及上市企业,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市政府或经市政府批准的政策文件对减免租金 有新规定的,遵照执行。
本通知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广州市财政局
2022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