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有关部门,各区财政局:
现将《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粤财行〔2022〕11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涉及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的,市直有关部门应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和《省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预算,未列入预算的项目不得实施。
二、市直有关部门可结合工作实际需求,按照《省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在确保一级、二级、三级目录与省本级目录保持一致的基础上,在三级目录下进行细化,制定具体反映本部门、本行业特点的四级目录,报市财政局对口支出处室备案后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各区财政局可参照执行。
三、《省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自2022年11月11日起执行。《广州市财政局转发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目录〉的通知》(穗财行〔2015〕187号)同步废止。
广州市财政局
2022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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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