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基金异地存放定期存款操作暂行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21〕131号)等文件规定,我局将于近期开展2023年第二季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基金定期存款存放银行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评审项目内容
本次为省委托广州市2023年第二季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基金异地存放定期存款存放银行的评审。
存款额度和存款期限根据省财政厅通知确定。
二、参与资格条件
参与省级统筹社保基金异地存放的银行应当是本年度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资金保值增值存放银行,并符合以下条件:
1.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规记录;
2.财务稳健,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拨备覆盖率、流动性覆盖率、流动性比例等指标达到监管标准;
3.内部管理机制健全、具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近3年内未发生金融风险及重大违约事件;
4.最新年度广州地区的人民银行银行业机构评估综合评级需达B+(含)以上或相应等级的综合评级结果。
同时,存放银行应能按一定的比例足额提供有效的国债或地方政府债券作为存款质押。
请有意向参与且符合上述资格条件的商业银行出具介绍信派代表于2023年6月25日9:30-11:30到广州市财政局1501室(广州市天河区华利路61号)领取评审文件,并按照文件要求时间递交申请资料,逾期将予以拒收或作无效资料处理。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