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等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叶锦威、林祥青、肖明慧、刘志辉行政处罚案件举行听证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听证申请人:叶锦威、林祥青、肖明慧、刘志辉
案 由:拟对叶锦威、林祥青、肖明慧、刘志辉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一案作出行政处罚
时 间:2024年11月21日(星期四)14:30
地 点:广州市财政局(天河区华利路61号)1512听证室
如有旁听需要的人员须在2024年11月20日前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向本机关提出旁听申请(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华利路61号1508室),并办理相应手续。
特此通告。
广州市财政局
2024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