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珠区、荔湾区、黄埔区、番禺区、南沙区财政局:
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2年中央财政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项目(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部分)补助资金的通知》(粤财社〔2021〕312号)(详见附件1)和市卫生健康委报送的资金分配意见与绩效目标(穗卫函〔2022〕91号),现将2022年中央财政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项目(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部分)补助资金52.5万元下达你们。具体项目、金额和管理要求等详见附件1,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项资金收入列2022年度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49医疗卫生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列入2022年度“2100699其他中医药支出”科目。此项资金待2022年预算年度开始后,按程序下达。
二、请根据我市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好上级补助资金,尽快将本次下达资金分配拨付至有关单位。请按照《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疗保障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5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9〕113号)科学管理和使用资金,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防止出现挤占、挪用、虚列、套取补助资金等行为。
三、请严格落实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做好绩效运行监控,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财政资金发挥预期效益。
四、此次下达资金为直达资金,资金标识为“01中央直达资金”,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环节保持不变。区在分配该直达资金时,应单独下发文件,在数字财政系统中及时下达包含直达资金标识的指标,并与直达资金监控系统准确衔接,确保数据真实、账目清晰、流向明确、资金直达基层。
五、请各区财政局会同业务主管部门根据直达资金支持的单位和受益对象信息,建立实名台账,确保资金发放信息准确合规,发放有依据,去向可追溯。
附件:1.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2年中央财政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项目(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部分)补助资金的通知
2.2022年中央财政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项目(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部分)资金分配表
3.2022年中央财政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项目(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部分)绩效目标表
广州市财政局
2022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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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财政局关于转下达2022年中央财政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项目(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部分)补助资金的通知》.z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