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财政局:
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的通知》(粤财农〔2022〕181号,附件1)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的分配方案,现将省提前下达我市2023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2,066万元转下达给你们(附件2),此项资金收入请列入2023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31巩固脱贫攻坚成果衔接乡村振兴支付收入”,支出请列入2023年“21305农林水支出—巩固脱贫衔接乡村振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项资金待2023年预算年度开始后,按程序拨付使用。2023年度中,将根据中央资金正式下达情况和资金分配办法据实清算和调整,多退少补。
二、请突出衔接资金支持重点。此项资金主要用于吸纳中西部脱贫人口跨省就业,具体请按照财政部等6部门印发《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1〕19号)《关于加强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农〔2022〕14号)及省财政厅等5部门《关于加强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粤财农〔2022〕98号)等有关规定管理使用。
三、请落实直达资金管理要求。此次下达的补助资金列入直达资金管理,资金标识为“01中央直达资金”。各区在下达此项资金时,应单独下达预算指标文件,并保持中央直达资金标准不变,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同时,在指标管理系统中及时登录有关指标和直达资金标识,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确保数据真实、账目清晰、流向明确、资金直达基层。
四、请各区加强财政资金绩效管理,组织本级主管部门制定明细绩效目标,结合绩效目标加强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附件:1.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的通知》(粤财农〔2022〕181号)
2.2023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分配方案
3.2023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绩效目标表
广州市财政局
2022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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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财政局关于转提前下达2023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的通知》.z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