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公共资源配置领域信息公开
政府采购指导性案例43号:A单位地质灾害智能化监测预警建设项目投诉案
时间: 2024-12-17 10:30:12 来源: 中国政府采购网(综合) 浏览次数: -
【打印】 字号:

  关键词  采购方式/单一来源公示/质疑投诉范围

  案例要点

  供应商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存在异议,应当在单一来源审批前的公示期内通过法定途径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

  对于已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政府采购项目,其他供应商不具备提出质疑、投诉的主体资格。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五条;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

  基本案情

  采购人A单位委托代理机构B公司就“A单位地质灾害智能化监测预警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采用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2019年10月18日,代理机构B公司发布本项目公示公告,公示期为10月18日至24日;10月23日,供应商C公司提出异议;10月28日,采购人A单位组织补充论证,专家认为异议不成立;11月1日,代理机构B公司答复异议。

  11月20日,C公司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请求财政部门依法终止本项目使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采购。

  采购人A单位称:多地均有地质灾害监测预警、防治指挥项目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先例。鉴于本项目的公益性、基础性、紧迫性等因素,结合其实际需求,本项目符合单一来源采购要求。

  处理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不予受理本项目投诉。

  相关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处理理由

  本项目尚处于单一来源审批前公示期内,供应商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有异议的,可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将书面意见反馈给采购人、代理机构,同时抄送相关财政部门。本案中,C公司对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提出的异议,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五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七条规定的供应商可以提起质疑、投诉的范围,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九条规定的受理条件。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