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志正招标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我局对你单位2023年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执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抽查了你单位2023年度代理的“2023年空气、水源水质、噪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服务项目”(项目编号:440101-2023-08795)、“2023年白云区23个小型水质自动监测站运维服务项目”(项目编号:440101-2023-21748)等五个项目。具体检查结论和处理意见如下:
一、项目经验分值超过商务部分总分的25%
“2023年白云区23个小型水质自动监测站运维服务项目”(项目编号:440101-2023-21748)的招标文件中评审因素商务部分总体分值为30分,其中评审标准中“同类项目经验”所占分值为10.5分,占商务部分总体分值的比例为35%,高于采购文件编制指导意见规定的最高限制比例。不符合《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政府采购文件编制指导意见(2021年修订)的通知》(穗财规字〔2021〕3号)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二、评审时间管理不到位,未能准时开始评审
“2023年空气、水源水质、噪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服务项目”(项目编号:440101-2023-08795)的评审委员会签到表显示该项目的评审时间为2023年5月18日10:20:00,录像显示11:10评审专家到达评标室并广播评审纪律,实际开始评审时间晚于签到表的评审时间,评审时间管控不严。不符合《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第三部分的要求。
上述问题一和二,根据《广东省行政检查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对上述项目发现问题进行整改,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情况报送本机关。今后,你单位应加强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政策学习,完善内部管理制度,依法做好采购文件编制和评审工作现场的管理工作。
如果您不服本处理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020-83555988)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财政局
2025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