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穗财采〔2019〕234号
投诉人:深圳市钧博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梅华路159号振兴帆布综合楼3层303室
法定代表人:张映钧
被投诉人1: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润路333号
被投诉人2: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地址:广州市从化区海滨北路628号
投诉人在购买被投诉人1组织的“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建设项目”(项目编号:CZ2019-1228,以下简称本项目)招标文件后,认为本项目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部分内容不清晰,于2019年8月6日向被投诉人1提出质疑,并对被投诉人1在2019年8月12日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19年9月2日向本机关提出投诉,本机关依法受理。
投诉受理后,本机关向被投诉人1和被投诉人2发出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和投诉书副本,审查了招标文件相关内容,查明情况并认定如下:
一、关于招标文件功能需求与项目清单的利旧情况是否不清晰的问题
投诉人第1项诉求称:本项目招标功能需求与清单提出了利旧要求,但没有任何一点现状情况说明,导致招标文件不明晰,另外,利旧的服务器、存储均没有相关的资源、存储容量等说明,设备清单中第4点,通信线路费20MVPN专线在功能说明中完全没有说明,投标人无法判断所投系统是否能在利旧设备中使用,是否需要为设备添加多大容量的硬盘或内存、确定专线费用等,这些都将影响投标人的投标报价。
本机关认为:本项目招标文件第18页注明“网闸和防火墙使用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现有设备”,第22页列出的“项目设备采购清单”已列出本项目采购设备的名称、规格和数量,其中“1.4、网络安全设备”的防火墙和网闸、“2.2无线图传子系统后台设备”的磁盘存储阵列、“3、执行指挥调度平台建设”的服务器均备注也已明确为“利旧”。被投诉人2也已明确,采购设备的规格和数量是建立在利旧设备的基础上所配置的,防火墙、网闸、磁盘存储阵、服务器并不在采购范围内,不会影响投标供应商理解采购需求和核算投标成本。从投标及评审情况来看,10家供应商参与投标、5家通过资格审查,未有投标供应商因采购需求不明确、不完整而无法投标报价。另外,“项目设备采购清单”中“4、通信线路费”的第1项“VPN专线”已明晰采购规格为“20M专线,含1年费用”,采购数量为3年,投标人只需按该规格向相关运营商询价即可,不存在影响投标人投标报价的情况。
因此,投诉人认为本项目存在招标文件不明晰、影响投标人投标报价的情况,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二、关于招标文件将“ITSS运行维护标准符合性证书”作为评分项目是否合理的问题
投诉人第2项诉求称:本项目为建设项目,与运行维护标准资质不存在必然充分的联系,招标文件商务评分将“ITSS运行维护标准符合性证书”作为评分项目不合理。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本项目招标文件第43页“1.7.4.1售后服务要求”明确“所有硬件设备及产品均需提供3年保修服务”,被投诉人2认为具有ITSS信息技术服务运行维护标准符合性证书的供应商能更好地为项目提供集成实施、售后维护服务,保障本项目系统的稳定运行,将“ITSS运行维护标准符合性证书”作为评审内容与实现采购人实际需要相适应,并无不妥。招标文件第54页“商务评分”第二项评审内容“投标人资质(如:《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维修资格证》,或者《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维修资格备案证》、ITSS运行维护标准符合性证书等)”的评分细则为“根据投标人的响应情况进行比较。对比优得4分;对比次之得2分;对比一般得1分;对比差得0分”,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质的评审采用了举例的方式、列举了包括但不限于ITSS证书的资质证书,并未限定必须具有“ITSS运行维护标准符合性证书”才能得分,且并无证据显示存在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因此,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三、关于招标文件商务评分“本项目项目经理资质情况”的评分细则内容是否合理的问题
投诉人第3项诉求称:本项目核心设备为图传通信等系统与设备,具有较高的专业性,项目经理要求全为管理的知识,存在较大专业性问题。
本机关认为:本项目招标文件第17页已明确核心产品是“法院执行指挥辅助管理、决策平台”,并非投诉人所称的图传通信等系统与设备。招标文件第54页商务评分评审内容“本项目项目经理资质情况”的评分细则为“投标人拟投入本项目的项目经理具有: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高级证书、ITIL认证证书、PMP项目管理师证书,完全满足得3分,缺少一个扣1分,扣完为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被投诉人2为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及服务质量,将项目经理需要有相应的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作为评审因素、实现择优选择,与采购项目实际需要相适应、与合同履行有关,且并无证据显示存在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了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因此,投诉事项3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四、关于招标文件商务评分“投标人资质”与“投标人管理体系认证情况”是否属于重复评审的问题
投诉人第4项诉求称:本项目招标文件商务评分中“投标人资质”和“投标人管理体系认证情况”同属于投标人资质,重复评价投标人资质,且本项目缺少对实施项目人员要求的评审。
本机关认为:本项目招标文件第54页商务评分评审内容为“投标人资质”,评分细则中已列举了“如《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维修资格证》,或者《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维修资格备案证》、ITSS运行维护标准符合性证书等”明确为重点考察投标人在系统集成、安防领域等方面取得的专业资质证书。第55页商务评分“投标人管理体系认证情况”的评分细则为“投标人具有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认证机构颁发并在有效期内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T服务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每个得1分,共5分”,是对投标人管理体系认证情况的评审,重点考察投标人在企业经营管理中的管理体系认证实力。因此,两者内容不同,不属于重复评审。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采购人有权根据项目实际需求设置其认为与项目相关的要求作为评审项,招标文件第54页中已将“项目经理资质情况”作为评审因素,并无法律规定必须将实施项目人员的要求列为评审因素,同时,也没有证据显示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条第(二)项“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情形。因此,投诉事项4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83555988)或广东省财政厅(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北京路376号,电话:83170030)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财政局
2019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