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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新誉) 穗财采[2019]44号
时间: 2019-02-02 07:49:06 来源: 本网 浏览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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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穗财采〔2019〕44号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广州市新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123号1102、1103房

  联系人:蔡杰新

  电 话:020-87686375

  被投诉人: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广州市天润路333号

  联系人:黄飞

  电话:020-28866163

  投诉人参加被投诉人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组织的“广州市市本级财政投资评审服务资格采购项目”(项目编号:CZ2018-1569)政府采购招标后,认为有7家中标供应商应不属于小型和微型企业,但在价格得分项里享受了价格扣除优惠加分,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并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18年12月13日向本机关提出投诉,本机关依法受理。

  投诉人认为,根据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和“信用中国”网站查询信息显示中标供应商辽宁博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广州市宏正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北京建友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广东粤能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广东建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吉光工程造价咨询公司、广州金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等7家中标企业不属于小微企业,要求对上述7家供应商是否小微企业重新核对,如涉嫌提供了与其事实情况不符的声明函,取消其中标资格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本机关受理后,审阅了招标文件、投诉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向被投诉人发出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和投诉书副本、向采购活动的相关关系当事人发出7份投诉书副本。同时,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第十五条“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和投诉处理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的规定,本机关向上述7家供应商所在地的中小企业管理主管部门发出进行7份关于协助核实有关情况的函调,要求相关管理部门明确:1.上述企业所属行业;2.是否为其所属行业的小微企业;3.认定总公司是否为小微企业,其分支机构的从业人员、资产、营业收入是否应合并统计。结合调查查明情况,本机关查明情况并认定如下:

  一、关于辽宁博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小型企业问题

  大连市西岗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复函称,该公司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相关规定,该局确于2018年3月27日认定该公司属于小型企业。投诉人仅以“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查询的信息认为该公司不属于小型企业,法律和事实依据不足,本机关不予支持。

  二、关于广州市宏正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的小型企业问题

  广州市开发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复函称,该局认定该公司属于“其他未列明行业”小型企业。投诉人仅以“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查询的信息认为该公司不属于小型企业,法律和事实依据不足,本机关不予支持。

  三、关于北京建友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的小型企业问题

  北京市丰台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复函称,北京建友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建友公司)所属行业为专业技术服务业,该委确于2018年11月22日出具了北京建友公司属于小型企业的认定证明,因此并无证据显示北京建友公司在投标中提供的小型企业认定证明属于虚假材料,因此投诉人要求的取消中标资格于法无据。收到本机关调查函后,该委经再确认,认为北京建友公司在多个省市均有分公司,该委已将其开具的《中小企业认定证明》收回。因此,投诉人该项投诉成立。

  四、关于广东粤能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的小型企业问题

  广州市天河区商务和金融工作局复函称,该局于2018年12月20日认定了该公司属于“其他未列明行业”小型企业的划型证明。在收到本机关函调后,该局经现场核查,确认未发现该公司存有不符合中小企业划型要求的情况。投诉人仅以“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查询的信息认为该公司不属于小型企业,法律和事实依据不足,本机关不予支持。

  五、关于广东建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的小型企业问题

  根广州市越秀区商务局复函称,该局确于2018年11月20日为该公司出具了小型企业证明。投诉人仅以“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查询的信息认为该公司不属于小型企业,法律和事实依据不足,本机关不予支持。

  六、关于广州市吉光工程造价咨询公司的小型企业问题

  广州市越秀区商务局复函称,该局确于2018年11月20日为该公司出具了小型企业证明。投诉人仅以启“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查询的信息认为该公司不属于小型企业,法律和事实依据不足,本机关不予支持。

  七、关于广州金良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的小型企业问题

  广州市天河区商务和金融工作局复函称,该局于2018年11月22日认定了该公司属于“其他未列明行业”小型企业的划型证明。在收到本机关函调后,该局经现场核查,确认未发现该公司存有不符合中小企业划型要求的情况。投诉人仅以“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查询的信息认为该公司不属于小型企业,法律和事实依据不足,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鉴于:

  1.投诉人第1、2、4、5、6、7项投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二)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2.投诉人第3项投诉成立。北京市丰台区经济和信息化委确曾向北京建友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建友公司)开具了“小型企业认定证明”,因此并无证据显示北京建友公司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违法情形,投诉人提出北京建友公司中标无效的诉求,本机关不予支持。鉴于北京市丰台区经济和信息化局经再次确认收回之前开具给北京建友公司“小型企业认定证明”, 北京建友公司作为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享受价格优惠的前提条件已不存在,本机关于2019年1月18日要求被投诉人组织该项目原评审委员会进行复核,并于1月21日书面告知投诉人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原评审委员会于2019年1月28日一致认定北京建友公司不属于小微企业、不享受6%价格扣除,经取消该公司享受的价格优惠后,其得分由91.68变更为91.2,排名仍为第8,其他中标供应商得分及排名不变。因此,投诉人该项投诉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规定,本机关决定该项目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83555988)或广东省财政厅(广州市越秀区北京路376号,电话:83170030)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财政局

  2019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