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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广州三业 穗财采[2019]19号 )
时间: 2019-01-22 08:47:38 来源: 本网 浏览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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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穗财采〔2019〕19号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广州三业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江湾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郑明

  联系电话:020-34291531

  授权代表:王伟

  联系电话:020-34291531

  被投诉人1:广州群生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555号粤海集团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梅

  联系电话:020-83812782

  联系人:叶小姐

  联系电话:020-83812782

  被投诉人2:广州市防汛防旱防风总指挥办公室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瘦狗岭路555号广之旅大厦水务局办公大楼7楼

  联系人:李生文

  联系电话:020-87590388

  投诉人在购买被投诉人1组织的广州市防汛防旱防风总指挥办公室“购置大排量抽水车”公开招标项目(项目标号:QSHG2018000084,以下简称本项目)招标文件(未报名递交投标文件)后,认为本项目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具有倾向性,向被投诉人1提出质疑,并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18年12月6日向本机关提出投诉,本机关依法受理。

  投诉受理后,本机关审阅了投诉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向被投诉人1和被投诉人2分别发出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和投诉书副本,审查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评审报告相关内容,查明情况并对相关事项认定如下:

  一、 关于投诉人的质疑资格问题

  投诉人称其已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获取采购文件,作为潜在的供应商,可以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被投诉人1在2018年11月16日回复函中指出“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与事实及法律不相符。

  经查,投诉人于2018年11月13日向被投诉人1提起质疑,2018年11月16日被投诉人1答复“尚未报名参与本项目投标,故关于本项目的质疑不予受理”,投诉人2018年11月19 日提出异议后,被投诉人1于11月20日函告投诉人补充完善有关材料,并于11月29日就质疑事项作出了质疑答复。被投诉人1于11月16日不予受理投诉人的质疑,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其后续自行改正受理并答复了投诉人的质疑,没有实际影响投诉人行使质疑权。

  二、关于招标文件技术参数是否具有倾向性的问题

  投诉人称,招标产品与福建侨龙在《中国防汛抗旱》杂志上宣传的产品对号入座,与福建侨龙网站的产品宣传一一对应,存在暗箱操作嫌疑。被投诉人2称,本采购项目是根据广州防洪防涝的实际需求,并未指向任何特定产品。根据投诉人提供的《中国防汛抗旱》宣传页,并未发现产品的具体参数,福建侨龙网站的网页内容与投诉人提供的复印件也并不一致,投诉人提供的证据未能证明采购项目的技术参数为福建侨龙特有。

  经查,被投诉人1于2018年11月6日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发布的《购置大排量抽水车项目公开招标公告》中“采购清单”中列明项目采购产品清单“500m3/h(全地形远程遥控式排水泵站)、1000 m3/h(远程控制分离式)、1500 m3/h(高空式)、1500 m3/h(垂直式)、3000 m3/h(远程控制分离式)”,技术要求为“(一)500 m3/h(全地形远程遥控式排水泵站)、(二)1000 m3/h(远程控制分离式)、(三)1500 m3/h(高空式)、(四)1500 m3/h(垂直式)、(五)3000 m3/h(垂直式)、(六)3000 m3/h(远程控制分离式)”。11月23日,被投诉人1发布了关于本项目的修改澄清公告,将原招标公告需求清单中的“大功率抽水车分类”产品名称“500m3/h(全地形远程遥控式排水泵站)、1000 m3/h(远程控制分离式)、1500 m3/h(高空式)、1500 m3/h(垂直式)、3000 m3/h(垂直式)、3000 m3/h(远程控制分离式)”分别修改为“500m3/h、1000 m3/h、1500 m3/h、1500 m3/h、3000 m3/h、3000 m3/h”,修改后的以上需求清单分类仅为排水量大小的描述,删除了清单表格内的“全地形远程遥控式排水泵站”“远程控制分离式”“高空式”“垂直式”的表述,并且增加备注“投标人可根据实际情况提供满足不同工况状态的设备进行投标,如垂直、高空、遥控等”。同时,经查阅福建侨龙官网,福建侨龙的相应产品名称为“‘龙吸水’500自吸式小履带全地形远程控制移动泵站、‘龙吸水’1000后单桥3000后双桥远程控制子母大流量排水抢险车、‘龙吸水’1500后双桥式高空供排水抢险车龙吸水、1500后单桥式垂直供排水抢险车龙吸水、3000后双桥式垂直供排水抢险车、‘龙吸水’1000后单桥/3000后双桥远程控制子母大流量排水抢险车”,与本项目采购需求清单产品名称“500m3/h、1000 m3/h、1500 m3/h、1500 m3/h、3000 m3/h、3000 m3/h”并非“完全一致、一字不差”。同时,也未有足够的证据材料表明,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第四点技术要求中的技术参数(第17-34页)与福建侨龙的产品一一吻合对应。本项目共有四家供应商参与投标并通过符合性审查,四家供应商均对招标文件的产品清单分类、技术参数作出了有效响应。因此,投诉人仅以项目招标文件的产品名称和具体技术参数设置认定本项目为福建侨龙量身定做,具有倾向性和排他性,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本机关不予支持。

  三、关于招标文件技术评审评分细则中专利评分的问题

  投诉人认为,招标文件技术评审表第3点里面在指定福建侨龙公司生产的产品前提要求提供对应的专利参与评分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第5点限定或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被投诉人2认为,根据《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等国家发展战略政策,投标产品是否获得专利证书是衡量供应商产品应用能力的重要参考指标,采购人可以据此考察供应商的技术能力,且并未指定应用特定的专利技术,只要投标设备应用拥有专利均有机会得分。

  经查,招标文件技术评审表第三项第(1)点规定“投标人所投产品中,具有专利证书的,每提供一项发明专利,得1分,最高得4分;每提供一份实用新型专利的,得0.5分,最高得3分”。该项规定并未限定特指某项专利,供应商投标产品的任何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均可得分,不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以“限定或制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的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或歧视待遇的情形。因此,该项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四、关于本项目的法律适用问题

  本项目为被投诉人2使用财政性资金购置大排量抽水车设备的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规定,属于政府采购项目。在法律适用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关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关于“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对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的招标投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本项目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因此,投诉人认为本投诉项目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的观点,本机关不予采纳。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九条第二款,采购人有权自主选择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且本采购项目中暂未发现被投诉人1存在违法违规情形,对于投诉人要求取消被投诉人1对本项目的招标代理资格的诉求,本机关不予支持。投诉人还要求撤销所有排他性的不合理要求,由于投诉人并未提供相关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亦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83555988)或广东省财政厅(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北京路376号,电话:83170030)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财政局

  2019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