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广州润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东路339号广东国际大厦B附楼22C
法定代表人:李川
授权代表:黄宇
被投诉人1: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
联系人:朱先生
被投诉人2:国义招标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余先生
投诉人参加被投诉人2组织的“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采购污水处理消毒粉招标项目(项目编号:0724-1901D11N5144,以下简称本项目)”招标后,认为本项目的中标结果损害了其利益,于2019年12月31日向被投诉人2提出质疑,并对被投诉人2在2020年1月9日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机关提出投诉,经补正投诉材料,本机关于2020年2月19日依法受理。
投诉受理后,本机关向被投诉人1、被投诉人2和深圳翰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翰脉公司)发出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和投诉书副本,向相关部门进行取证。现查明情况并认定如下:
投诉人诉称:翰脉公司所生产的产品脉承牌消毒粉标签所示生产地址为“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玉律社区第七工业区汉海达科技创新园3栋9楼B2区”,经投诉人现场查实,上述地址并没有任何生产厂址,并不具备生产相关能力。投诉人认为由于脉承牌消毒粉标签所示生产企业的生产地址与实际情况不符,翰脉公司存在如下三处涉嫌违规生产:1. 该产品不符合《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卫监督发〔2005〕426号)文件第三条第(七)项“在标注生产企业信息时,应同时标注产品责任单位和产品实际生产加工企业的信息(两者相同时,不必重复标注)”的规定。2. 翰脉公司产品标签及《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所示地址与实际生产地址不一致。按照《消毒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7号)第二十四条规定“消毒产品生产企业迁移厂址或者另设分厂(车间),应当按本办法规定向生产场所所在地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但翰脉公司实际并未按此规定申办新的卫生许可证,也未对产品标签说明书进行更改备案。3. 翰脉公司产品标签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上标示地址并不能满足《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卫监督发〔2009〕52号)对消毒产品生产厂区环境与布局、生产区卫生要求、设备要求、物料和仓储要求、卫生质量管理、人员要求的要求,产品不能上市销售。
经查,翰脉公司的投标产品为“脉承牌”消毒粉,其产品包装、《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和《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备案登记表》上显示的生产地址均为“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玉律社区第七工业区汉海达科技创新园3栋9楼B2区”。本机关向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函调查核实,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函复确认其于2017年10月13日按照《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和国家相关规定要求对翰脉公司进行了许可审核,核发了《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粤卫消证字〔2017〕第9126号),其生产地址为“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玉律社区第七工业区汉海达科技创新园3栋9楼B2区”,生产项目为消毒剂,生产类别为粉剂消毒剂,有效期为2017年9月25日至2021年9月24日。翰脉公司投标提供的“脉承牌”消毒粉的《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备案登记表》与该委留存的一致。同时,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执法人员对翰脉公司进行了日常监督及消毒品生产企业专项检查,确认翰脉公司实际生产地址与《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上的一致。因此,本机关认为,投诉人提供的地图导航信息地址不足以证明脉承牌消毒粉标签所示生产企业的生产地址与实际情况不符,投诉人
由此认为翰脉公司存在三处涉嫌违规生产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投诉事项不成立,投诉人请求取消翰脉公司投标资格、撤回中标公告、重新组织采购的诉求,本机关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83555988)或广东省财政厅(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北京路376号,电话:83170030)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财政局
2020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