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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玖益)
时间: 2020-04-10 15:56:56 来源: 本网 浏览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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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诉人:广州市玖益检测检验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五山路246、248、250号502自编02部位

  法定代表人:徐寅

  被投诉人1: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润路333号

  被投诉人2:广州市公安局

  地址:广州市起义路200号

  投诉人参与了被投诉人1组织的“广州市高清视频系统升级改造项目(广州市公安局原前端建设部分第一期)之重点部位及主干道监理服务项目”(项目编号:CZ2019-1988)的公开招标采购活动,于2020年2月3日提出质疑,认为本项目中标供应商广州市汇源通信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源通信公司”)在商务评分中得34分,推测其提供了“开户银行颁发的AAA级信用证明”,由于商业银行不是征信机构,进而认为汇源通信公司伪造材料谋取中标。因对被投诉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认为汇源通信公司提供的开户银行颁发的AAA级信用证明缺乏有效性和合法性,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经补正材料,于2020年2月27日重新提起投诉。经审查,投诉符合规定,本机关予以受理。受理后,本机关向被投诉人、相关供应商发出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和投诉书副本,审查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公告等有关内容,并向相关部门调查询问,查明情况并认定如下:

  一、关于汇源通信公司是否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问题

  投诉人认为汇源通信公司提供“开户银行颁发的AAA级信用证明”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经查,汇源通信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以下简称中信广州分行)出具的“资金结算信用等级AAA级”资信证明,评审中,评审委员认为汇源通信公司提供了其开户银行颁发的AAA级信用证明,该项商务得分4分。本机关针对该证明的真实性向中信广州分行调查,该行书面回复其确实于2019年9月27日为汇源通信公司出具了结算AAA资信证明,有效期截止至2020年9月23日,与汇源通信公司在该项目的投标文件中所附证明复印件一致。因此,汇源通信公司提供的AAA级资信证明确实为其开户行出具,目前暂无证据表明汇源通信公司对该证明进行了伪造、变造、篡改。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二、关于“开户银行颁发的AAA级信用证明”的合法有效性问题

  投诉人认为,根据《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第六十六条,非信用评级机构为了自身业务开展的内部信用评级结果不得对外提供,商业银行并非企业征信名单内的机构,因此,汇源通信公司开户银行为汇源通信公司提供的“AAA级信用证明”缺乏合法有效性。

  本机关向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中信广州分行发函调查。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书面明确中信广州分行不属于在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备案的企业征信机构和信用评级机构。中信广州分行向本机关明确:其向汇源通信公司出具的AAA级资信证明是根据其银行开立资信证明的要求,按照银行内部规定的原则进行,且在该资信证明重要声明中提到“供我行内部使用,对外仅供参考”。本机关认为,目前并无法律法规禁止商业银行进行内部评级,中信广州分行不是备案在册的信用评级机构,但其可以为了开展自身业务而开展内部评级,中信广州分行2019年9月27日出具汇源通信公司资信证明,发生于《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5号)颁布之前,且经向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调查,其也未认定本案中信广州分行出具内部证明违反有关规定,因此,暂无证据显示汇源通信公司持有的结算AAA资信证明非法。本项目招标文件第52页商务评审表将“投标人信誉”作为商务评审项,分值4分,其评分细则为:“具有开户银行颁发的AAA级信用证明得4分,AA级信用证明得2分,AA级以下得0分”,被投诉人将开户银行出具的信用证明作为评审因素、考量投标供应商的信誉,供应商按照招标文件提供其持有的相关证明,评审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确认了该证明在本项目中的有效性。因此,投诉人认为汇源通信公司投标时提供的“开户银行颁发的AAA级信用证明”非法、无效、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以支持。

  综上,投诉人投诉事项不成立,其要求认定中标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本机关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83555988)或广东省财政厅(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北京路376号,电话:83170030)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财政局

  2020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