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广东南方信息安全产业基地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彩频路9号1201A
法定代表人:陈辉
授权代表:杨志媚
被投诉人: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润路333号
相关供应商:网神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产业基地开拓路7号一层
投诉人参加被投诉人组织的“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2019年信息化升级改造项目之2019年信息安全加固与等级保护建设项目”(项目编号:CZ2019-1417,以下简称本项目)招标后,认为中标结果损害了其利益,2019年12月24日提出质疑,并对被投诉人在2020年1月3日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2020年1月8日向本机关递交投诉书,经补正材料,2020年2月18日重新提出投诉,本机关依法受理。
受理投诉后,本机关向被投诉人、相关当事人发出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和投诉书副本,向相关供应商网神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神公司)、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恒公司)及有关发证单位进行调查,组织评审委员会重新进行核实。由于发生新冠肺炎疫情,本机关已函告投诉人将暂缓作出投诉处理决定。现查明情况并认定如下:
一、关于专家评审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违反公平、公开、公正的问题
投诉人认为:网神公司《报价明细表》的“安全大数据智能分析系统”项目部分,说明“业务资产外连(需购买场景化标准模块,否则无数据展示)”,投诉人质疑网神公司该部分不满足招标要求。质疑答复后,投诉人认为评审委员会没有要求中标单位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认为被投诉人的质疑答复损害了其他投标人及采购人的合法权益。
经查,招标文件第92页《报价明细表》报价要求1“如有缺项、漏项,均视为报价中包含相关费用,采购人无须另外支付任何费用”,此项属于非实质性响应条件。网神公司投标文件《报价明细表》的“安全大数据智能分析系统”项目部分,确有说明“业务资产外连(需购买场景化标准模块,否则无数据展示)”。评审中评审委员会未认为网神公司报价存在需要澄清、说明或补正的地方。被投诉人处理质疑时,网神公司也进一步明确《报价明细表》已涵盖此项费用,无需额外付费。本机关认为,网神公司投标文件报价已陈述事实,且根据招标文件报价要求,投标供应商报价已包含相关费用,评审委员会认为不存在需要进一步澄清、说明,并无不妥,且网神公司在答复质疑时相关内容并未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也没有证据显示评审委员会存在有违公平公开公正的情形,因此,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二、关于网神公司是否提供虚假资料、侵犯了第三人的知识产权问题。
投诉人认为:网神公司中所投“等保工具箱”的制造商为安恒公司,而网神公司并未就此项目情况和后续服务要求与安恒公司进行沟通协商,未取得安恒公司同意、擅自使用其产品投标,明显属于提供虚假资料谋取中标,违反了招标文件的要求,侵犯了安恒公司的知识产权。
经查,招标文件第63页“1.19服务工具要求”中,“★服务工具应采用成熟、业界著名的符合等级保护要求的检查工具进行安全检查,保证对目标系统无大的影响以及扫描结果的准确性和可信度。投标人必须保证所使用的工具和软件不具有所有权和知识产权纠纷,并保证工具和软件可用性和可靠性。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投标人负完全责任”。招标文件并未要求投标供应商提供相关第三方授权文件。网神公司中投标的“等保工具箱”的制造商为安恒公司,本机关向安恒公司进行调查,网神公司确实未就本项目与其进行沟通,安恒公司不为本项目提供后续服务,但安恒公司确认市场上还存在公安部确定的其他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检验工具箱研发单位。经向网神公司进行调查,该公司提供了相关证明表明其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第五研究所下属广州赛宝信息技术研究院购买的“安恒明鉴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检查工具箱”提供服务。经组织评审委员会确认网神公司投标文件不存在违反招标文件的情形,也暂无证据表明存在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和提供虚假资料的问题,因此,投诉事项缺乏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三、关于网神公司是否提供不符合要求的虚假资料进行投标,误导专家评审。
投诉人认为:根据被投诉人质疑答复可认定网神公司投标文件中所提供的证书,包括“安全大数据智能分析系统”的《IPV6Ready Logo认证》、“日志关联分析器”的《IPV6Ready Logo认证》、“万兆全流量安全检测设备”的《公安部产品销售许可证》及《中国国家信息安全产品认证证书》、“万兆WEB应用防火墙”的《涉密信息系统产品检测证书》,均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而原评审中评审委员会并未在技术评审时予以扣分,说明网神公司提供了不符合要求的虚假资料进行投标,损害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经查,网神公司投标文件中确实提供了上述证书。被投诉人和采购人分别对上述证书的原件进行了核实,本机关向上述证书的发证单位进行调查核实,暂未发现网神公司提供的上述证书存在伪造、变造或篡改情形,因此,暂无证据显示网神公司提供了虚假材料。根据招标文件第80页(三)技术评分“非★号条款有一项不满足扣0.4分,扣完为止”。在处理质疑中,被投诉人组织评审委员会对网神公司投标文件进行核实,评审委员会确认:1.网神公司提供的“安全大数据智能分析系统”的《IPV6 Ready Logo认证》、“日志关联分析器”的《IPV6 Ready Logo认证》的无效,予以扣0.8分;2.网神公司的“万兆全流量安全检测设备”的《公安部产品销售许可证》及《中国国家信息安全产品认证证书》所采用的安全网关系统不能实现平台流量传感器所有功能,扣0.8分;3.“万兆WEB应用防火墙”的《涉密信息系统产品检测证书》不符合要求,投标产品为“千兆”,无“万兆”证书,扣0.4分。上述资质证书为非实质性响应的条款,评审委员会在协助处理质疑中对网神公司进行相应扣分,扣分后的网神公司评分不影响评审结果。评审委员会协助处理质疑对网神公司进行扣分,并不能证明网神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误导专家。因此,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投诉人投诉事项均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83555988)或广东省财政厅(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北京路376号,电话:83170030)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财政局
2020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