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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专家谢中华)
时间: 2020-05-11 15:43:42 来源: 本网 浏览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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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谢中华(身份证号:150102xxxxxxxx2010):

  本机关于2019年12月12日、18日分别收到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书面反映和群众来信举报“广州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物业管理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CZ2019-1578)(以下简称本项目)”存在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应回避未回避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规定,本机关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进行调查核实。经依法调查取证,现认定主要违法事实及作出处罚决定如下:

  本项目于2019年11月26日开标、评标,你作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被抽取参加了本项目评审活动。你作为本项目投标供应商之一广州xx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应当回避。经查阅本项目评标现场录音录像及向你本人调查询问情况,你在评审过程中未申请回避。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和第二款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规定,本机关2020年1月20日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穗财采〔2020〕10号),告知你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于2020年2月3日向本机关提出听证申请,本机关2020年2月14日向你发出《行政处罚听证处罚通知书》。后经你申请延期,本机关2020年4月16日再次向你发出《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4月24日依法组织了听证。听证会上,你提出不要处以“列入不良行为记录”、“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处罚的诉求。经听证,你作为本项目的评审专家应回避而未主动回避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且相关法律法规并未赋予执法机关选择适用处罚措施的权限,本机关不采纳你上述诉求。

  结合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四款,《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和第四款、第二十九条,《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 164 号)和《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财政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穗财规字〔2019〕1号)规定,本机关决定:

  一、对你处以2万元罚款;

  二、将你列入不良行为记录;

  三、依法报请广东省财政厅解除对你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聘用,禁止你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四、你对本项目的评审意见无效,不得获取评审费;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你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所附《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编号:20xxxxxx692)载明内容,到相关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本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处理。

  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83555988)或广东省财政厅(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北京路376号,电话:83170030)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财政局

  2020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