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康赛龙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本机关收到函件反映你公司在参加“广州市老人院2020年康复及医疗护理设备购置项目(项目编号:0724-2001D84N1581/包1,以下简称本项目)”投标时,存在提供虚假证书谋取中标的嫌疑,要求本机关核查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本机关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经调查,认定主要违法事实及作出处罚决定如下:
本项目于2020年7月22日完成开标、评标工作。你公司参与本项目采购活动并被推荐为本项目的中标供应商,项目采购预算金额为315.42万元。项目招标文件第54页商务评价中第1项评审内容“投标人的企业荣誉及体系认证”的评分档次及依据为“每提供一份有效的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荣誉证书或第三方机构颁发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得 1.5 分,不提供不得分(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你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注册号:07216Q20124R0S),该证书获证组织为山东康赛龙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认证公司为河北英博认证有限公司。
本机关向河北英博认证有限公司调查核实该证书的真实性,该公司复函称从未向你公司颁发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且编号“07216Q20124R0S”的证书为该公司原客户“南昌科泰防护用品有限公司”的证书,已于2018年撤销。因此,你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注册号:07216Q20124R0S)为虚假材料,且该证书影响商务评分评审。据此,你公司在参加本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规定,本机关2020年11月5日及2020年11月23日先后依法向你公司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穗财采〔2020〕74号),告知你公司可在规定时限内进行陈述、申辩及提出听证,截至2020年12月25日未收到你公司相关说明及申请听证。你公司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结合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和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4号)第二条、第十五条和《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财政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穗财规字〔2019〕1号)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处以采购金额(共计人民币3,154,200元)千分之五的罚款,合计人民币15,771元,并将你公司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你公司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所附《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编号:20023732660)载明内容,到相关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本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你公司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83555988)或广东省财政厅(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北京路376号,电话:83170030)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广州市财政局
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