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广州市流溪河国家森林公园管理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40100455350971U
地址:广州市从化区广州流溪河林场第17幢102、103房
本机关于2020年12月3日对广州市流溪河国家森林公园管理中心2019年度政府采购项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抽查你单位2019年“广州市流溪河林场水库河道管护经费(第二次)”项目(项目编号:SYZFCG-〔2019〕006)、“春夏秋季花卉种植购置经费项目”(项目编号:SYZFCG-〔2019〕007)和“2019年松材线虫病综合防治示范点”项目(项目编号:440100-201905-100245-0010)等三个项目。经调查,你单位上述采购项目存在采购文件编制不合法的问题:
一、将非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项目的供应商经营范围作为投标人资格审查要求。 “广州市流溪河林场水库河道管护经费(第二次)”项目规定“投标人营业经营范围需包括:城市水域垃圾清理或河道保洁或水污染治理或环境治理等相关内容”,其中城市水域垃圾清理或河道保洁属于非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项目,将其设为供应商资格条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的情形。
二、采购文件将纳税等级证书作为评审因素。“春夏秋季花卉种植购置经费”项目将纳税等级证书作为评审因素,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的情形。
上述事实一和二,有财政检查工作底稿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于2021年4月22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权利。你单位于2021年5月6日提出陈述、申辩,认为“广州市流溪河林场水库河道管护经费(第二次)”项目商业评分细则规定“投标人自2015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为止,承担过同类项目业绩进行评分,有得7分;没有不得分。客户服务评价,提供同类项目业绩客户评价优秀得5分;合格得3分;没有不得分”,类似河道管护可涉及行业覆盖了水利水电、河湖整治等行业,不属于特定行业业绩。经复核,本机关认为你单位该部分陈述、申辩意见理由成立,已予以采纳。
上述行为一和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同时,行为一违反了《广州市政府采购文件编制指导意见》(穗财规字〔2019〕2号)第三条第(二)项第3点规定;行为二违反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第三条的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4号)第二条、第十四条和《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财政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穗财规字〔2019〕1号)第九条规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轻微情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020-83555988)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财政局
2021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