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法人名称:广东华信招标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D2AW26H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618号11楼A1101房
本机关于2021年8月24日对你公司2020年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情况进行了监督检查。抽查了“广州市轻工职业学校市教育局轻工职校智能加工教学部教学、实训、竞赛设施设备更新购置项目”(项目编号:HXGZ202005A02)、“广州市应急管理局2020-2021年度广州市危险化学品动态信息管理平台监控项目”(项目编号:HXGZ202006C14)、“广州市应急管理局2020年应急安全生产宣传项目”(项目编号:HXGZ202004C03)、“广州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中心广州市安全应急宣传教育中心辅助性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HXGZ202004C08)等五个项目。经调查,你公司代理上述项目采购文件编制存在将纳税信用等级证书、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证书、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证书作为评审条件的不合法问题:
一、“广州市轻工职业学校市教育局轻工职校智能加工教学 部教学、实训、竞赛设施设备更新购置项目”和“广州市应急管理局2020-2021年度广州市危险化学品动态信息管理平台监控项目”的采购文件商务评分表中均规定:“投标人具有纳税信用等级A级得3分;B级得2分,M级得1分。
二、“广州市应急管理局2020年应急安全生产宣传项目”包组1和包组2的采购文件商务评分表均规定:“投标人2017年1月1日以来获得过税务部门评定的纳税信用等级情况:A级得5分;B级得3分,M级得1分,C、D级得0分。”
三、“广州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中心广州市安全应急宣传教育中心辅助性服务采购项目”采购文件商务响应评分表中“企业信誉情况”的评审条件为:“报价供应商获得过工商部门颁发的‘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或‘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证书,有得5分,无不得分。”
上述事实有财政检查工作底稿等证据证实。取得A级纳税信用等级必须经营三年以上,申报“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成立应满七年以上,上述行为变相将企业的经营年限作为评审因素,对经营年限短或新成立的企业构成歧视待遇和差别待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财政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第三条。
本机关于2021年10月12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和相关证据,按照《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4号)第二条、第十四条和《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财政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穗财规字〔2019〕1 号)第九条规定,你公司的违法行为为轻微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七十一条第(三)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020-83555988)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财政局
2021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