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名称:广州市智腾俊鑫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6893400718
住所:广州市越秀区竹丝岗二马路7号大院3号、4号楼三楼(自编06号)
本机关收到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来函反映你公司在参加“广州市社会福利院劳务派遣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CC2021-3013,以下简称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活动中,存在提供虚假证书谋取成交的嫌疑,要求本机关核查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本机关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经调查,认定主要违法事实及作出处罚决定如下:
本采购项目于2022年1月13日发布竞争性磋商公告,预算金额为208.44万元。竞争性磋商文件第50页商务评分中第3项评审内容将“在有效期内的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情况”作为评审因素,评分细则为“每具有1项得1分,最高得3分(提供证书扫描件)”。项目于2022年1月24日完成竞争性磋商和评审工作。根据你公司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显示,你公司在响应文件中提供了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编号:0070019Q52324ROS;注册日期为2019年7月23日)、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编号:0070020E52226ROS;注册日期为2020年9月27日)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编号:0070020S52038ROS;注册日期为2020年9月27日)。上述证书的获证组织为广州市智腾俊鑫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本机关向你公司发函核实相关情况,你公司解释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中提交的相关证书为未正式出证的样式模板。
机关向认证机构调查核实上述证书的真实性,该公司复函确认你公司参与竞争性磋商活动中提供的证书实际为另一个公司持有,证书系篡改后伪造。
因此,你公司在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中提供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为虚假材料,且影响项目评审。你公司在参加本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
以上事实有代理机构关于采购项目异常情况的函、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你公司参与竞争性磋商的响应文件、本机关发出的核实有关情况的函及回函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于2022年4月6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对此,你公司未做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和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4号)第二条、第十四条和《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财政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穗财规字〔2019〕1号)规定,你公司违法行为属从轻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本机关对你公司处以采购金额(共计人民币2,084,400元)千分之五的罚款,合计10,422元,并将你公司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你公司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所附《广州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载明内容,到相关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本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020-83555988)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广州市财政局
2022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