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CZ2022-8643
二、项目名称: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审判业务用房办公办案家具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广东丽清家具有限公司
地址:佛山市高明区更合镇更合大道长岗路29号30号内4号厂房
被投诉人1: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地址: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路26号
被投诉人2:广州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润路333号
相关供应商:中山市大华家具制造有限公司
地址:中山市沙溪镇兴工路78号
四、基本情况
涉案政府采购项目为“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审判业务用房办公办案家具采购项目”(项目编号:CZ2022-8643,预算金额为:474.0735万元),采购人为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采购代理机构为广州市政府采购中心。该项目于2022年10月28日发布招标公告,于11月8日发布该项目的更正公告,于11月24日组织开标、评标。投诉人于2022年11月28日向采购人和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人和代理机构于2022年12月1日作出答复。投诉人因对采购人和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于2022年12月7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中标供应商《中小企业声明函》不符合要求,不应享受价格扣除优惠等。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一)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部分投诉事项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部分投诉事项不成立。鉴于部分投诉事项成立不影响采购结果,投诉人的相关投诉请求,本机关不予支持。
(二)中山市大华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提供填写有误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本机关将另行处理。
六、其他补充事宜
根据《广东省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的规定,本机关在本项目处理过程中,启动了向中小企业注册登记所在地主管部门认定程序,总计11个工作日。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发布人:广州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3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