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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市公安、欧派)
时间: 2024-04-11 16:19:38 来源: 广州市财政局 浏览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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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项目编号:CZ2023-1314

  二、项目名称:广州市公安局教育路69号1号楼厨房设备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沈阳晟捷硕网络科技信息咨询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投诉人)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云集街5甲              

  法定代表人:王立河

  被投诉人1:广州市公安局(以下简称采购人)

  地址:广州市起义路200号

  被投诉人2:广州市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代理机构)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润路333号

  相关供应商:广州欧派商用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派公司)            

  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366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沈阳晟捷硕网络科技信息咨询服务中心就“广州市公安局教育路69号1号楼厨房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CZ2023-1314)中标结果使该中心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等问题,向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代理机构于2023年12月18日收到质疑函,于2023年12月27日对质疑函具体内容进行书面回复。投诉人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4年1月2日向本机关提交投诉书等资料,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审查,投诉符合规定,本机关予以受理。经向相关当事人调查,现已办理终结。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一)关于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二)规定,投诉事项因缺乏事实依据而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请求:因投诉事项不成立,相关请求不予以支持。

  (三)投诉事项涉及相关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未规范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本机关将另行提醒改正。

  (四)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七条规定,本机关在本项目处理过程中,启动了专家评审程序,累计40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

  六、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发布人:广州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4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