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卫生健康委:
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下达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央补助结算资金的通知》(粤财社〔2020〕146号,详见附件),现将中央财政安排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央补助结算资金385,070,140.00元下达你委(项目代码:Z165110060007),补助结算资金收入列入2020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08结算补助收入”科目,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卫生建委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经费保障政策的通知》(财社〔2020〕2号)等文件规定,部署和省属医疗机构的补助资金按属地化原则管理,由地市财政统一分配。请你委结合我市疫情防控工作需要,统筹安排用好中央财政补助结算资金,强化资金使用监管,指导相关单位健全资金使用台账,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或改变资金用途。
二、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补助资金(含此前粤财社〔2020〕32、粤财社〔2020〕52号安排资金)为直达资金,资金标识为“01003特殊转移支付”,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且保持不变。在向下级下达该项转移支付时,应单独下发预算指标文件,并保持直达资金标识不变。同时,在预算管理系统中及时录入有关指标和直达资金标识、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确保数据真实、账目清晰、流向明确。已经实际支出的资金要据实反映资金安排情况。
三、请加强对直达资金的监督管理,紧密跟踪资金使用情况,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并于7月7日前将我市资金分配文件报我局(社保处)。
附件: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下达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央补助结算资金的通知(粤财社〔2020〕146号).pdf
广州市财政局
2020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