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各部门,市属国有企业,各区财政局:
2024年5月,我局印发了《广州市本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穗财建〔2024〕32号),在实际执行中,各部门对第八条“资金由区级包干使用”的理解不同,导致市区评审分工存在争议,为消除歧义,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市投资、区实施项目的评审分工,原则上应与《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市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区实施的决定》(穗府令〔2018〕157号)第20项“市本级出资而区为具体实施单位的项目,概算由市实施,预算、结算、决算由区实施”规定保持一致。
二、关于穗财建〔2024〕32号第八条,具体执行要求如下:
(一)全部或部分使用市本级资金的由区实施的项目,若投资主管部门已批复估算,已明确市、区出资金额(或明确总投资金额及市、区出资比例的),属于“资金由区级包干使用”项目,其概算评审(若无概算,则为预算评审)由市财政实施,结算、竣工财务决算评审由区实施。
(二)若批复估算中仅明确市、区出资比例,未明确总投资规模,无法明确市、区具体金额的,属于“据实结算”项目,其概(预)算、结算、竣工财务决算评审均由市财政实施。
(三)对于事后奖补资金〔市对区转移支付金额与具体项目金额不挂钩,只是按比例对区进行包干补贴,如老旧小区改造(城市更新)奖补资金、教育奖补资金〕,由市级项目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年度核定各区补助总额,各区落实具体建设项目资金分配,具体建设项目的概、预、结、决算评审均由区组织实施。
上述第(一)(二)项,各区在执行中不得超过市级批复的概算。如确需调增概算的,应由市级项目主管部门,向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申报办理概算调整程序,各区不得自行办理。未完成概算调增手续的,市级财政部门不再办理资金拨付。
三、使用国债、超长期特别国债、地方政府专项债的政府投资项目,由债券资金使用部门的同级财政组织评审。
四、使用城中村改造专项借款的项目,按照城中村改造资金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局(经济建设处)反映。
广州市财政局
2024年12月2日